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2503號
TYDM,111,桃簡,2503,202211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耀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16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耀豊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耀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接續竊取附表所示之物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竊盜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於本案均 不構成累犯),素行非佳,竟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 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見偵卷第7頁)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及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遭綽號「石頭仔」之友人拿 走等語(見偵卷第9頁),是就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1 刷樂專業護理漱口水1瓶、屈臣氏維他命E保濕嫩膚乳(480ML)2罐、屈臣氏維他命C嫩白潤乳液(480ML)6罐、屈臣氏Q10緊緻柔膚乳液(480ML)2罐、刷樂專業護理漱口水 (綠茶口味)6瓶、刷樂全效護理漱口水(750ML)3罐、小白兔貼式暖暖包(14hr)2包、雪芙蘭牛奶胜肽美膚身體乳-濃潤牛4瓶、雪芙蘭牛奶胜肽美膚身體乳-美白牛6瓶、凡士林經典高純修護凝膠(106g)37罐、嬌生美體主張24小時深層滋養乳6瓶、屈臣氏24小時暖暖包(10包入)1包、艾惟燕麥保濕乳(3入組)3組、黑人超氟牙膏(120gx2)+黑人全亮白牙膏組6組、小蜜媞修護脣膏(10g)28條、雪芙蘭滋養霜(120g)11罐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482號
  被   告 李耀豊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之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耀豊不思合法牟取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接續犯意,先後民國111年2月18日下午4時57分許、 同年2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晚間8時59分許、同年2月20日 上午11時7分許、下午2時34分許、下午4時45分許、晚間6時 3分許、晚間6時36分許、晚間8時17分許、同年2月21日上午 10時52分許、下午5時36分許、下午5時38分許、晚間8時24 分許及同年2月22日晚間8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 )南門店,利用店員未及注意之際,竊取刷樂專業護理漱口 水1瓶、屈臣氏維他命E保濕嫩膚乳(480ML)2罐、屈臣氏維 他命C嫩白潤乳液(480ML)6罐、屈臣氏Q10緊緻柔膚乳液( 480ML)2罐、刷樂專業護理漱口水 (綠茶口味)6瓶、刷樂全 效護理漱口水(750ML)3罐、小白兔貼式暖暖包(14hr)2包 、雪芙蘭牛奶胜肽美膚身體乳-濃潤牛4瓶、雪芙蘭牛奶胜肽 美膚身體乳-美白牛6瓶、凡士林經典高純修護凝膠(106g) 37罐、嬌生美體主張24小時深層滋養乳6瓶、屈臣氏24小時 暖暖包(10包入)1包、艾惟燕麥保濕乳(3入組)3組、



黑人超氟牙膏(120gx2)+黑人全亮白牙膏組6組、小蜜媞修 護脣膏(10g)28條、雪芙蘭滋養霜(120g)11罐,得手後 逃逸,嗣經店員陳婉茹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耀豊經傳喚未到。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婉茹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庫存檢核 明細表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數張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在卷可憑,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其上開數 次竊盜行為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且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榮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姚柏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