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字,111年度,120號
TYDM,111,審原簡,120,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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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原簡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勝祥



選任辯護人 陳彥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2153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
罪(111 年度審原易字第12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勝祥犯非法運輸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之手指虎貳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高勝祥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運輸」包括國際間及國內 而言,即由甲地運送到乙地之行為,謂之運輸;且「運輸」 不以為他人輸送為必要,即為自己輸送者亦包括在內(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所謂「運 輸」,係本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而言,倘其有此意圖者, 一有搬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 完成犯罪之要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被告購買扣案之手指虎2個,係向不詳賣家訂 購,自大陸地區運抵我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 項之非法運輸刀械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捷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人員遂行上開 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竟向他人購買 具有殺傷力之手指虎輸入境內,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 潛在威脅,影響整體社會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運輸手指虎之數量,且於



海關即遭查獲而未生其他犯罪實害。再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查被告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其於8 7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後迄今,均未曾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具 悔意,堪認其歷此偵審暨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為 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併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 告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手指虎2只,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 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及第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153號
  被   告 高勝祥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勝祥明知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列管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運輸,竟基於運輸管制刀械 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7日前某時許,以不詳代價,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手指虎2只。嗣該賣家委託不知情 之捷達航空承攬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快 遞貨物。嗣於110年5月8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之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為海關人 員當場查獲並扣得手指虎2只,上揭手指虎經送鑑驗,認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高勝祥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網路上向不知名之賣家購買本件手指虎2只之事實。 2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涉案貨物照片 證明被告未經許可,非法運輸手指虎2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未經 許可運輸管制刀械罪嫌。扣案之手指虎2只,係屬違禁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徐明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子筠
附錄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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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