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吳瑜湘即歐秀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53號公
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2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2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3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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