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旭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陳彥竹律師
被 告 欣銳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New Ray Innovation In
c.)
法定代理人 龔柏綸
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辯論終結後,被告分別具 狀再為答辯,原告則陳報最新和解方案並聲請再開辯論,是 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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