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770號
SCDM,111,易,770,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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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U LINH(越南籍,中文名:阮武玲)




阮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9
1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 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 ○ ○○ (中文姓名:阮武玲,下稱阮武玲)與乙○ ○為姑侄關係,乙○○與另名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自稱「 阮武玲」之成年男子(下稱甲男)為朋友關係,3人均係越南 人,分別來台工作及依親。因甲男患病欲就醫,惟無法享有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之給付,乃透過乙○○向阮武玲借用全 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詎阮武玲與乙○○均明知健保 卡僅供本人使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得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地,以不 詳方式,將阮武玲之健保卡交予甲男,供甲男於民國107年1 0月19日至109年11月30日期間,冒用阮武玲之名義至新竹縣 市地區○○○○○○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就診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 藥局領藥,使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不知情之醫師為甲男提供 醫療服務後,再以該不實就診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給付,使健保署經辦核撥 保險給付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就醫者均係合法健保 之被保險人阮武玲,而將阮武玲歷次接受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提供診療服務對象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健保署 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等公文書,且據以核付保險給



付點數予該醫院或診所,甲男則因而詐得免於支付醫事服務 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4,837元之利益。嗣因中國醫藥大 學新竹附設醫院於109年11月30日通報被告阮武玲確診結核 病,惟經衛生單位訪查時發現阮武玲一直待在台南未至新竹 就醫,且阮武玲經檢查胸部X光亦無異常,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告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阮武玲、乙○○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阮武玲、乙○○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檢察官及被告阮武玲、乙○○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 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阮武玲、乙○○對於上開始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得 利犯行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結核 病治療管理紀錄卡(見他卷第9頁)、臺南市衛生局訪視報告( 見他卷第10-11頁反面)、阮武玲加保迄今門住診就醫紀錄、 經藥局申報之相關藥事費用(見他卷第12頁)、保險對象投保 歷史列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 錄明細表、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 醫紀錄明細表(見他卷第12頁反面-18頁)、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第一聯合診所連繫單及第一聯合診 所病歷資料(見他卷第20-22頁反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北區業務組民生牙醫診所連繫單及民生牙醫診所紀 錄表、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見 他卷第23-24頁反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 組與彭小兒科內科診所連繫單及彭小兒科內科診所診療紀錄 單(見他卷第25-28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 務組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連繫單及東元綜合醫 院病歷資料(見他卷第29-32頁反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北區業務組與全興診所連繫單及全興診所病歷資料( 見他卷第33-34頁反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 務組與永杏小兒科診所連繫單及永杏小兒科診所病歷資料( 見他卷第35-36頁反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 務組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連繫單及中國醫藥大學新 竹附設醫院病歷資料(見他卷第37-46頁反面)、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與彰懷藥局連繫單及處方箋資料



(見他卷第47-48頁反面)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組訪查訪問紀錄(見他卷 第49頁、第52頁、第58頁、第60頁、第62-64頁、第66-67頁 反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 明細表、領藥紀錄明細表(見他卷第69-69頁反面)、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業務連繫單(見他卷第76頁 反面-78頁、第80-81頁)、阮武玲經冒卡就醫紀錄清單、處 方釋出經藥局申報之相關藥事費用(見他卷第83頁)、被告返 還醫療費用之郵政匯款收據(見他卷第85頁)等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阮武玲、乙○○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均至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  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阮武玲、乙○○出借健保卡予甲男就醫,所詐得者應係甲男免 除支付醫事服務費用之利益甚明,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論以 詐欺得利罪。是核被告阮武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 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9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阮武玲、乙○○所犯詐欺得利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等罪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被告阮武玲 、乙○○與甲男就上開犯行,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 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酌被告阮武玲、乙○○任意出借健保卡予他人就醫,使他人 以詐術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亦足生損害於醫療紀錄之正 確性,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均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阮 武玲、乙○○之犯後態度,且業已返還所詐得之保險給付,有 郵政匯款收據1紙存卷可憑(見他卷第85頁),兼衡被告阮武 玲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目前在臺南某工廠任職,未婚 ,無未成年子女,尚有父母賴其扶養;被告乙○○自承教育程 度為國小肄業,目前擔任清潔工、日薪1千元,有工作才有 錢,有2名未成年子女,暨本件犯罪情節、動機、目的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被告阮武玲、乙○○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 憑,被告阮武玲、乙○○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業已繳還 所詐得之醫療費用,已如前述,足見被告阮武玲、乙○○實有 悛悔之意,應均知警惕,諒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分別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六、被告阮武玲、乙○○本件犯罪所得合計14,837元,已返還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如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顯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冒卡就醫紀錄
編號 醫事機構 就醫日期 申請費用 (新臺幣) 1 第一聯合診所 107年10月19日 387元 2 第一聯合診所 107年10月22日 387元 3 民生牙醫診所 108年4月18日 772元 4 第一聯合診所 108年4月24日 413元 5 彭小兒科內科診所 108年11月7日 463元 6 彭小兒科內科診所 109年1月3日 427元 7 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 109年1月5日 1,346元 8 彭小兒科內科診所 109年1月6日 427元 9 彭小兒科內科診所 109年1月20日 440元 10 彭小兒科內科診所 109年2月5日 427元 11 彭小兒科內科診所 109年2月27日 427元 12 彭小兒科內科診所 109年3月3日 427元 13 彭小兒科內科診所 109年4月22日 427元 14 彭小兒科內科診所 109年6月22日 427元 15 全興診所 109年7月13日 441元 16 永杏小兒科診所 109年8月8日 334元 17 永杏小兒科診所 109年8月13日 334元 18 永杏小兒科診所 109年8月31日 323元 19 彭小兒科內科診所 109年9月1日 427元 20 全興診所 109年9月3日 441元 21 永杏小兒科診所 109年9月14日 210元 22 永杏小兒科診所 109年9月24日 210元 23 永杏小兒科診所 109年11月28日 210元 24 中醫大新竹 109年11月30日 3,827元 25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109年11月30日 187元 共計 1,4141元
附表二:經藥局申報之相關藥事費用
編號 藥局名稱 處方日期 申請費用 (新臺幣) 1 彰懷藥局 109年8月8日 116元 2 彰懷藥局 109年8月13日 116元 3 彰懷藥局 109年8月31日 116元 4 彰懷藥局 109年9月14日 116元 5 彰懷藥局 109年9月24日 116元 6 彰懷藥局 109年11月28日 116元 共計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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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