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79號
PCDV,111,訴,2779,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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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79號
原 告 冠展新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被 告 呂文溪
呂阿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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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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