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52號
PCDV,111,補,1952,20221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林柏棟
被 告 林秋蓉
林萍慧
林憲宏
林憲聖
邱哲

李林陵
李林信
林桂蘭

林銘煌


林峯立
林宣伶
林淑婉

林淑女林宜蓁

淑琴
林裕川
林裕豐

林妙令
林映玲


林心怡
曾繁明

林曾麗雲

劉原宗
劉守義
劉錦宗

劉碧瑜
曾瑞琪


曾珮琦

林倩芬

陳玉霖
林鄧碧麗
詹秀美
廖秋惠

劉玉美

曾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2,183元(計
算式: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44.53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3,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133萬2,18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26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