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961號
PCDV,111,司繼,196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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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曾南鈞(即被繼承人曾椿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曾椿祥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曾椿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 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 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 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 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 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21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椿祥(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縣○○市○○街 00號、民國96年11月1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前經本院以 98年度司家催字第168 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茲因被繼承人生前積欠關 係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本金30,041元及其 利息等,惟其所遺現金不足清償,是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 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21 號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168號裁定、本院110年度板小字 第1214號判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 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閱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21號、98年度 司家催字第168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是以,本件 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 號 股票名稱 股數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0股 2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6股 3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0股 4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59股 5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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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