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701號
PCDV,111,司促,27701,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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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01號
債 權 人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非訟代理人 杜俊寬
債 務 人 游家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伍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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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