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50號
PCDV,111,勞補,250,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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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許哲聰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
(下同)4,161,76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惟依
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4所示項目金額為859,500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36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240元【計算式
:9,360元×2/3=6,24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043
元【計算式:42,283元-6,240元=3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1 住院及醫療費用 507,288元 2 增加生活費用 274,141元 3 看護費用 620,839元 4 原工資補償 859,500元 5 殘廢補償 200,000元 6 減少勞動力損害 200,000元 7 精神慰撫金 1,500,000元 合計 4,161,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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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