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764號
PCDM,111,簡,3764,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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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懿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6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懿真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8行所竊取之物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懿真正值青壯,不思 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因貪圖己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且被告於本案 犯行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不佳,所為屬實不當。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待業中、小康之家 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另其犯後坦承犯 行,惟未賠償告訴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其被犯罪所得,未扣案 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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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6814號
  被   告 吳懿真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懿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2月13日22時1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屈臣氏景 安門市內,徒手竊取該店主任林靖淑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 Dr.Satin魚子活氧極致晶白面膜3入*4超值組1組、五國專利 300億ABC益生菌30包1組、樂敦養潤眼藥水13ML1瓶、寵愛之 名全能抗皺神經醯胺角鯊精華1瓶、BOTANIST植物性潤乳1瓶 、舒妃形色家護髮直髮膏1瓶、屈臣氏舒適免洗褲5入2組、m iine無痕內褲1條(共價值新臺幣6951元),得手後藏置於隨 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即逕行離去。嗣林靖淑發現遭竊, 報警調閱監視器錄影,並通知吳懿真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林靖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懿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林靖淑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15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物品,屬犯罪所得,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檢 察 官 曾 開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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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