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651號
ILDV,111,司促,5651,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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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鼎凱

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陸
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鼎凱前就讀國立嘉義大學蘭潭新民校區邀同債
務人林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192,634元整,
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鼎凱自民國111年8月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192,634元,及自民國111年
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
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榮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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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