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68號
SLDV,111,除,568,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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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韓京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許富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韓京岳 33,689元 XB0204597 1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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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