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971號
SLDV,111,司促,14971,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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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作
倪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6,151元,及自民國111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田作婕前就讀國立嘉義大學民雄校區邀同債務人
倪香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5筆,共計新臺幣138
,36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
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
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
債務人田作婕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
欠本金新臺幣56,151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倪香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
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
率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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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