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35號
KLDV,111,補,735,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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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鄭石千
鄭石廷
鄭冬梅
鄭文彩
鄭莉溱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鄭秋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鄭秋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6萬2,850元,應繳裁判費1萬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0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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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