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1年度,1718號
CYDV,111,繼,1718,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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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張倉周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李瑞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
號之5)於111年9月20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李瑞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李瑞珠
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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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