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侵簡上字,111年度,1號
CYDM,111,侵簡上,1,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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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吳書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之強制猥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24日
所為之111年度侵簡字第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
1年度偵字第435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參年,並應於本院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 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引用原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 及理由、證據(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利用告訴人A女求援不易之機會 ,對其強制猥褻,犯罪情節並非輕微,使告訴人A女生活大 受影響,原審量刑實屬過輕等語。
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 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 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 ,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查原審量刑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處理自身情慾,為滿足一己私慾 ,無視告訴人之意願,而為本件犯行,侵害告訴人之性自主 權,對告訴人心理所造成之傷害非輕,並衡酌其坦承犯行, 雖有和解意願,然因告訴人不願和解,故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暨其自陳智識程度、職業、經濟 狀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實已考量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尚屬合法裁 量權之行使,難認有何違法失當,檢察官上訴主張量刑過輕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然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悟,況被告於二審審理期間已 與告訴人A女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害,告訴人A女亦表示願意原 諒被告,有調解筆錄、告訴人A女之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 考,被告歷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故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之罪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3 年,用啟自新。另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本院認另有賦予其 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 告應於本院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 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 昕 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侵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書榮律師
張雯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5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證據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之自白」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被告先後正 面強行擁抱告訴人A女身體、扶起告訴人之左臀往自己的身 體靠近,及抱住告訴人背部等行為,均係為滿足一時之色慾 ,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行,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處理 自身情慾,為滿足一己私慾,無視告訴人之意願,而為本件 犯行,侵害告訴人之性自主權,對告訴人心理所造成之傷害 非輕,並衡酌其坦承犯行,雖有和解意願,然因告訴人不願 和解,故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暨其 自陳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詳如警卷第1頁),及其 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 則,僅記載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法條: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358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吳書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 係以農作物栽培等為業,甲○○透過嘉義市某大學某科系主任 ,在學校公布欄釋出公司有實習機會,代號BN000-H110041 (下稱A女)見得學校公告後,遂主動撥打電話予甲○○表示 有意願前往○○公司實習,經A女於民國110年9月間某日,至 址設於嘉義縣○路鄉○○村○○00○00號之○○公司,經由甲○○面試 錄取後,A女便於110年9月27日開始,每周一周五上午8時 至下午5時,至上述地點實習,工作內容為修剪果樹、灌溉 菜園等。A女於110年11月1日下午3時15分許,與甲○○一同至 上述地點旁的印加果園,修剪印加果樹,甲○○竟基於強制猥 褻之犯意,違反A女意願,而為下列行為:甲○○見A女身旁有 許多飛蚊,便藉機以徒手連續拍A女背部直到臀部,來回約2 至3次,後2人再往上走到鄰近地方修剪果樹時,甲○○即向A 女詢問體重幾公斤,A女答稱:為何問這個後,甲○○就突然 以正面相對方式,將A女騰空抱起,過程中約2至3秒,A女隨 即向甲○○表示:不要這樣,甲○○始將A女放下,並邀約A女至 旁邊休息,繼續向A女示意如果有興趣,可以學習公司其他 業務等語,經A女答:好,甲○○又突然正面擁抱A女,並用右 手扶起A女之左臀往自己的身體靠近,同時以左手抱住A女背 部,過程中約10秒,見A女未為任何反應,甲○○即鬆手,然 鬆手後不久,甲○○又再次以正面方式環抱A女,並向A女表示 :阿伯抱一下等語,甲○○再次見A女沒有反應,即將自己的 眼鏡拿掉,後將A女的眼鏡、帽子、口罩取下,趨前正要親 吻A女嘴唇,A女見狀隨即以手將甲○○推開,然甲○○並未就此 作罷,隨即用嘴唇親吻A女的脖子,A女又再次將甲○○推開, 甲○○始鬆手不再抱著A女,並將A女的眼鏡、口罩、帽子還給 A女,並離開現場,前往他處修剪果樹。嗣經A女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代號BN000-H110041即A女之父於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A女於當日受害後,隨即打電話求助,其有告訴A女要前往警局報警的事實。 4 現場照片、A女提供之與友人的LINE對話紀錄、國立嘉義大學111年5月16日函覆性騷擾調查結果資料 證明被告有於上述時、地,對A女為強制猥褻的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報告及 告訴意旨雖以被告所犯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罪嫌云云,惟 被告係持續以違反A女意願,對A女為滿足己身性慾之行為, 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 摸等行為不同,報告意旨尚有誤會,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檢察官 李 昕 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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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