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4120號
TPEV,111,北小,4120,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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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4120號
原 告 謝偉翔

被 告 邱崑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833號
刑事判決),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22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
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萬華西門町木瓜牛奶店內,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 ,將其名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板信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與訴外人譚文雄譚文雄復將上開帳戶 資料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胡」之詐騙集團成員 使用,嗣「小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板信帳戶 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8 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婆媽」佯稱:可投資線上娛樂城 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9年9月18日14時7 分許、同日14時9分許,各匯款8萬元、2萬元至上開板信帳 戶內,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被告即以此方式,幫上開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實施詐欺犯行及藉此製造金流斷點, 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 事庭以111年度審簡字第833號判決認定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 前揭事實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判 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仟元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可稽,且 本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 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被 告幫助詐騙集團成員洗錢犯行,視為共同行為人,依法應負 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受詐騙 金額10萬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 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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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