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2號
KMDM,110,訴,22,20221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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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明慧


選任辯護人 黃志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930、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明慧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蕭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 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裁定羈押。嗣 於111年1月6日裁定自同年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111 年3月2日裁定自同年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111年5月 6日裁定自同年月12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111年7月6日裁 定自同年月12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111年9月6日裁定自 同年月12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2月。
二、按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 之罪,屬最重本刑無期徒刑之罪,合於上開規定,故第一審 延長羈押以6次為限。又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 年10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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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