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371號
PCEV,111,板簡,2371,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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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71號
原 告 詹小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艾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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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