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979號
CHEV,111,彰補,979,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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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悟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應如數
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被告王悟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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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