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686號
KSHM,111,上訴,686,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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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培凝
選任辯護人 蔡玉燕律師
洪千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忠技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國家安全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
訴字第50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0號、108年度偵字第12341
號、第123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附表十二㈠編號4所示扣案物品(即IPhone XS Max、含充電線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部分,撤銷。其他上訴駁回。
甲○○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捌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乙○○、甲○○均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均曾為海軍軍官及任軍職 (詳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莊O雲(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 定)則為中華民國國民及為甲○○之妻。而廣東省海外聯絡辦 公室(亦稱: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六辦公室)為中國共產黨( 簡稱:中共)中央情工系統「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 絡局廣州聯絡局」對外之情治掩護機關,工作項目為蒐集我 國政治情報、對我國現役或退役軍官進行接觸、吸收。至於 謝錫璋(香港籍,經檢察署另行通緝)、曾昭峰大陸籍, 經檢察署另行通緝)負有對臺情報蒐集工作之任務。為此, 謝錫璋自民國86年起經常以業務為由來臺,主要目的係奉中 共官員之命,以邀約宴飲球敘等方式接觸並結交我國現役或 退役軍官,曾昭峰則提供金援並陪同會晤,進而選擇適合對 象加以吸收為其工作而發展組織。謝錫璋先於95年間在某餐 敘場合認識乙○○、97年間透過乙○○認識甲○○、莊O雲,並先 後向其等表示,若能邀得現役或退役軍官出國或至大陸地區 ,與中共官員方建中(小方)、周蜀新(小周,周總)、徐 晨(徐老闆,小徐)、陳路(小路)、柳耀國(小柳)、孫帆 (小孫)、聶凌、大方(年籍不詳)等人(其等在大陸官職詳



附表二)見面,並接受其旅遊招待,以發展、建立其組織, 可獲得免費旅遊(食宿招待、免費機票)等利益作為酬勞。二、乙○○明知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且知悉廣 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之工作項目為蒐集我國政治情報、對我 國現役或退役軍官進行接觸、吸收,詎竟意圖危害國家安全 ,與謝錫璋、曾昭峰基於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共 同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與謝錫璋共同引介時任海軍陸戰隊指揮部政治作戰室上校政 戰副主任韓O華部分:
1、於97年間,乙○○擇定時任海軍陸戰隊指揮部政治作戰室上校 政戰副主任之韓O華目標,引介其與謝錫璋餐敘、球敘。嗣 於97年9月16日前某日,乙○○依方建中指示引介現役軍人, 再得謝錫璋同意,邀約韓O華及其家人免費出國旅遊。暨由 乙○○安排陪同韓O華及其配偶劉O威、次子韓O均於97年10月1 0日至12日赴韓國免費旅遊,並由乙○○先於97年9月8日、16 日刷卡墊付其本人、配偶田O芬,及韓O華妻、子往返機票及 住宿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7350元。而在韓國行程之停 留期間,則由謝錫璋、方建中與亦具有情治人員身分之大方 陪同招待,並由謝錫璋、方建中提供韓國當地餐飲,藉此發 展組織。嗣於97年10月12日返台前,謝錫璋交付與5萬7350 元等值之款項予乙○○,補貼其刷卡所付費用。2、自韓國返臺後,乙○○再次於98年1月14日前某日,邀約韓O華 及其家人到大陸地區免費旅遊。暨由乙○○安排並陪同劉O威 及韓O均,於98年1月30日至98年2月8日赴大陸廣州珠海、 深圳、香港等地免費旅遊,並由乙○○先於98年1月14日刷卡 墊付其本人與妻、子,及劉O威、韓O均2人往返機票及住宿 費用共5萬100元。而在廣州等地行程之停留期間,則由謝錫 璋、方建中與亦具有情治人員身分之周蜀新陪同招待,並由 方建中提供廣州等地之當地餐飲招待,藉此發展組織。暨給 付與5萬100元等值之人民幣予乙○○,補貼其刷卡所付費用。3、自廣州珠海、深圳、香港等地旅遊返臺後,乙○○再次邀約 韓O華及其家人到新加坡免費旅遊。暨由乙○○安排並陪同韓O 華、劉O威、韓O均,於98年5月28日至98年5月31日赴新加坡 旅遊。在新加坡行程之停留期間,則由周蜀新、謝錫璋陪同 餐敘,並由謝錫璋提供新加坡當地餐飲招待。然因韓O華不 想積欠乙○○人情,本次機票住宿費用由其各自支付。㈡、與謝錫璋、曾昭峰共同引介時任海軍司令部計畫處上校組長 甲○○及其妻莊O雲、時任國防大學中校隊長于O平之配偶黃O 菁部分:
1、於100年間,乙○○擇定時任海軍司令部計畫處上校組長甲○○為



目標,欲引介其與謝錫璋見面會晤。嗣於100年1月10日前某 日,乙○○依謝錫璋指示,邀約安排並陪同甲○○自100年1月10 日至14日赴泰國免費旅遊。在泰國行程之停留期間,由謝錫 璋、曾昭峰、周蜀新、陳路陪同招待,並由乙○○先行於100 年1月5日墊付甲○○夫妻2人往返機票之費用,並由曾昭峰提 供泰國當地球敘、餐敘及住宿費用,藉此發展組織。2、自泰國返臺後,乙○○受陳路指示引介在臺現役軍人或其配偶 ,乙○○遂於100年8月13日前某日,邀約時任國防大學中校隊 長于O平配偶黃O菁、甲○○配偶莊O雲赴大陸地區免費旅遊, 由乙○○安排並陪同黃O菁及莊O雲自100年8月13日至100年8月 18日赴大陸澳門、廣州、長沙、張家界等地旅遊。在大陸行 程之停留期間,由方建中、陳路、謝錫璋、曾昭峰均陪同招 待食宿。並由乙○○先於100年8月9日墊付黃O菁等人往返機票 費用3萬5200元,嗣再由謝錫璋交付人民幣現鈔(折合新臺 幣約3萬5200元)予乙○○,用以補貼其刷卡費用,藉此發展 組織。
3、乙○○、謝錫璋、曾昭峰等人上述籠絡行為,終使甲○○、莊O雲 同意為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所用,而為下述三之行為。㈢、乙○○依陳路要求,於103年12月2日上午11時57分許,以電話 聯絡甫於102年7月1日自海軍陸戰隊副旅長退伍之陳O福,表 示由其負責機票費用,欲邀陳O福於當月13日到香港、廣州 、海南島旅遊(詳附表五所示對話譯文),俾便陳路等人得 在境外會晤陳O福,藉此發展組織,然因陳O福拒絕,而未出 境。
㈣、乙○○於104年8月27日前某日,邀曾擔任海軍副司令而於99年3 月1日退役的申O之免費赴大陸旅遊,告知抵達後就有人接待 ,惟因申O之不願接受招待而拒絕,乙○○即改以自費旅遊續 邀,申O之才予以同意。乙○○即於104年8月27日14時22分許 ,以電話聯絡柳耀國約定搭機到大陸的具體日期(詳附六之㈢ 編號1譯文)。之後,乙○○再於同年9月13日9時14分許以電 話聯絡申O之(詳附六之㈢編號2譯文),暨於於104年9月14日 至同年月21日,乙○○夫婦、申O之夫婦一同搭機前往香港、 廣州九寨溝等地旅遊。渠等抵達廣州後,方建中、柳耀國 即前來會晤及招待不知情的申O之。嗣於申O之返回台灣後, 乙○○及暱稱阿魯米之人(原名呂曉明,但已改名,年籍不詳 ),續於104年11月23日16時18分許,以電話聯絡申O之,鼓 勸申O之擔任福建省平潭經貿交流協會會長,然經申O之拒絕 (詳附表六之㈣編號1譯文)。柳耀國又於104年12月22日下午 16時30分許以電話問侯申O之(附表六之㈣編號3譯文),欲 藉此發展組織(註:附表六之㈡,申O之與乙○○自行前往上海



,並未會見大陸官員,此次旅遊與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之 發展組織無涉)。
三、甲○○、莊O雲明知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 且知悉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之工作項目為蒐集我國政治情 報、對我國現役或退役軍官進行接觸、吸收。詎竟意圖危害 國家安全,與謝錫璋、曾昭峰基於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 組織之共同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與謝錫璋、曾昭峰共同引介退役海軍中校梁O國部分: 於102年底,甲○○擇定退役海軍中校梁O國為目標,引介其與 謝錫璋球敘。之後在103年5月間某日,甲○○、莊O雲受謝錫 璋指示,共同邀約梁O國出國免費旅遊,並由甲○○、莊O雲安 排並陪同梁O國(於103年7月1日甫退伍)自103年7月25日至 29日,赴印尼峇里島免費招待餐敘旅遊。而在此印尼行程之 停留期間,則由周蜀新、陳路、謝錫璋、曾昭峰陪同招待。 暨由甲○○先於103年6月24日墊付渠等往返機票及住宿之費用 ;當地之旅遊、球敘、餐敘費用皆由陳路、謝錫璋、曾昭峰 招待,謝錫璋另交付美金4000元予甲○○做為機票及住宿費用 之補貼,藉此發展組織,然梁O國並未因之而加入。㈡、與謝錫璋、曾昭峰共同引介現役海軍上校艦長黃O華部分:1、於104年4、5月間,甲○○、莊O雲受謝錫璋、曾昭峰、周蜀新 指示,邀約戰備人員赴第三地與渠等會晤。甲○○遂擇定時任 海軍192艦隊216戰隊中校戰隊長黃O華,並於同年5月20日以 電話詢問謝錫璋相關旅遊地點。之後,即由甲○○、莊O雲安 排並陪同黃O華及其配偶高美麗,於104年7月31日至8月4日 到馬來西亞吉隆坡免費旅遊。在馬來西亞行程之停留期間, 則由謝錫璋、曾昭峰、周蜀新、孫帆陪同招待。並由甲○○先 於104年7月9日墊付黃O華等2人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當地 之球敘、餐敘費用皆由謝錫璋渠等招待,周蜀新並贈送黃O 華等人絲巾、皮帶等禮品,謝錫璋另交付美金4000元予甲○○ 做為機票等費用之補貼,藉此發展組織。
2、自馬來西亞返臺後,謝錫璋來台期間均多次透由甲○○邀約黃O 華餐敘、球敘。周蜀新另託謝錫璋贈送禮品予黃O華,再由 謝錫璋、甲○○次於105年11月11日前某日、106年3月間,邀 約黃O華赴印尼峇里島、馬來西亞檳城、大陸地區旅遊,惟 因黃O華有所警覺,遂逐一婉拒而未果。
㈢、與謝錫璋、曾昭峰共同引介現役海軍少校沈O昇部分:1、於105年3月間,甲○○受謝錫璋指示邀約戰備人員赴第三地與 渠等引介會晤,甲○○遂擇定時任海軍司令部少校編裝官之沈 O昇及其配偶凃O華(子女2人隨行),並由甲○○、莊O雲安排 並陪同沈O昇等人,於105年9月2日至7日赴馬來西亞沙巴免



費旅遊,在馬來西亞行程之停留期間,謝錫璋、曾昭峰及中 共官員徐晨、孫帆均陪同招待,並由甲○○先於105年8月4日 墊付沈O昇渠往返機票及住宿之費用,當地之球敘、餐敘費 用皆由曾昭峰渠等招待,謝錫璋另交付美金3500元予甲○○做 為機票等費用之補貼,藉此發展組織。
2、自馬來西亞返臺後,甲○○再次於105年底、106年5月間陸續邀 約沈O昇夫婦出國或赴香港與中共官員會晤,均遭沈O昇以工 作繁忙為由逐一婉拒而未果。嗣於106年中,謝錫璋指示甲○ ○再積極邀約,並安排由莊O雲陪同凃O華及其妹、子女,於1 06年8月11日至13日赴香港旅遊,在香港行程之停留期間, 由中共官員孫帆及謝錫璋陪同招待,當地住宿、餐敘、旅遊 費用則均由謝錫璋支付,然沈O昇並未因之而加入。四、嗣於108年6月4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工作站持搜索票 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十所示物品。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工作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乙○○部分: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 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且檢察官、被告乙○○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 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94至309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 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 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 ,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坦承有事實欄二所示與韓O華等人 出境旅遊,及於旅遊時遇見謝錫璋等大陸人士,且受謝錫璋 、曾昭峰等人招待吃飯等客觀事實。惟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均矢口否認有協助大陸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犯行,辯稱:我 們只是單純出去旅遊,我不知道謝錫璋的底細,也不知道廣 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的工作性質及他們的身分職稱。我與韓 O華感情很好,才約他出去玩,我說費用我出,因為我有賺



到錢我請你們出去玩。甲○○去泰國、莊O雲與黃O菁去大陸, 是我先刷卡,後來謝錫璋有把機票錢給我,但我沒有收謝錫 璋其他的錢。申O之前往大陸,是他們自行前往旅遊,申O之 已退休,主動邀我出國走走,我聯絡柳耀國,是請柳耀國幫 忙找旅行社安排食宿餐食。至於詢問申O之是否願意擔任經 貿協會職務之人為阿魯米,我只是在場,而且經貿協會為經 貿交流的平台,與本案似無直接關聯。又陳O福與本案之時 間、情節並應無事實上關聯性等語。經查:
一、被告乙○○、共同被告甲○○,及證人韓O華、于O平、陳O福、 申O之均曾服役於海軍,所任職務及退伍日期如附表一編號1 至6所示,業經被告乙○○、共同被告甲○○所自承,及有調查 局國家安全維護站所整理之「謝錫璋在臺接觸軍職人員一覽 表」(軍偵卷19頁)可佐,被告乙○○對該一覽表亦未爭執, 堪信為真。另甲○○、莊O雲為夫妻,劉O威、韓O均則為韓O華 之配偶及次子,黃O菁為于O平之妻,田O芬為被告乙○○之妻 ,申O之與李O珠為夫婦等情,業經被告乙○○所自承及有戶籍 資料可佐,堪信為真實。
二、又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亦稱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六辦公室, 係中共中央軍委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廣州聯絡局從事情報工 作之掩護機構,主要負責蒐集我國政治情報、對我國現役或 退役軍官進行接觸及吸收。方建中、周蜀新、徐晨、陳路、 柳耀國、孫帆、聶凌,為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組織成員及 情報協助人員(詳附表二);暨謝錫璋、曾昭峰均為大陸地 區人民,負有對臺情報蒐集工作之任務,謝錫璋自86年起即 經常以業務為由來臺,主要目的係奉中共官員之命,以邀約 宴飲、球敘等方式接觸並結交我國現役或退役軍官,曾昭峰 則係提供金援並陪同會晤等情,有調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10 5年9月14日調陸參字第10521001680號函可佐,並為被告乙○ ○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亦堪信為真。
三、本案經依法監聽搜索,並於前揭時地扣得附表十所示物品等 情,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暨 本院108年聲搜字608號搜索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 扣押物品清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數份及扣案 物照片可佐。
四、吸收韓O華發展組織部分:
(一)被告乙○○邀約時任陸戰隊政戰副主任之韓O華及(或)渠等 家屬,於97年、98年間先後3次出境到韓國、大陸、新加坡 旅遊,暨有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之大陸官員陪同招待(各 次出入境人員及時地、大陸官員,詳如附表三之㈠㈡㈢所示) 等情,業經被告乙○○自承,及證人韓O華、劉O威證述在卷,



暨有相關出入境紀錄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二)就第一次去韓國旅遊的機票及住宿費:
1、被告乙○○夫妻、韓O華本人及其家屬,於97年10月10日前往韓 國旅遊之前,被告乙○○於97年9月8日及16日向滾石旅行社以 信用卡消費7350元、5萬元,有凱基銀行函覆之信用卡帳單 (附表三之㈠編號2.⑵.①)可佐。
2、被告乙○○於108年6月4日調詢時曾稱:這次是謝錫璋邀我去旅 遊,免費招待機票及食宿,這次赴韓國期間,謝錫璋、方建 中及方建中二名友人全程陪同(他二卷116頁)。於偵訊時 仍稱:97年10月10日去韓國方建中及其兩位友人均在場, 方建中叫我去找人,所以韓O華是我牽線介紹。本次相關旅 費是我先刷卡,再由方建中他們出,但不記得他們出多少等 語(原審二卷235、236頁)。因此,本次到韓國旅遊,雖由 被告乙○○先墊付韓O華及其家人之往返韓國機票及住宿費用 ,但在韓國期間,謝錫璋方面就將相關費用給付予被告乙○○ 。
3、另證人韓O華證稱略以:97年時我擔任陸戰隊指揮部上校政戰 副主任,某次餐敘被告乙○○介紹我認識謝錫璋。扣押物編號 A-45乙○○光碟內,97年7月29日我與乙○○夫婦、謝錫璋等人 吃飯的照片,就是被告乙○○引介我與謝錫璋認識那段期間, 被告乙○○找我們出來吃飯,但當時我仍與謝錫璋不太熟(他 四卷3、4頁)。是被告乙○○主動問我們要不要去韓國旅行, 但到韓國入住飯店我才知道謝錫璋也有來(他四卷5頁)。 我們夫婦未付本次機票住宿費,但被告乙○○沒跟我說謝錫璋 有給他人民幣現鈔補貼機票錢等語(他二卷17、18頁調詢, 他二卷97頁偵訊)。據此,堪信被告乙○○雖依方建中之意, 而主動邀約韓O華夫婦到韓國旅遊,並先由其刷卡支付機票 等費用。但抵達韓國前,被告乙○○刻意不將「另有他人(謝 錫璋、方建中等人)同遊韓國」之事告知韓O華,並隱瞞機 票及住宿費由大陸人(謝錫璋)實際支付之事實。4、至於被告乙○○返回台灣後,曾於同年10月17日及31日、同年1 1月10日,持美金600元、人民幣1萬1千元,到台銀博愛分行 兌換新台幣,雖有中央銀行之外匯資料(他三卷183-192頁 )可佐,然因偵訊時,被告乙○○已稱不記得什麼時去兌換, 不確定是否就是這2筆(原審二卷369至373頁逐字稿)。因此 本院未以上開外匯資料作為被告乙○○有罪之證據,且未逕認 前揭金額均為謝錫璋給予被告乙○○之費用或報酬。而僅能認 為被告乙○○向謝錫璋領得相當於刷卡金額之新台幣5萬7350 元款項,併此敘明。
(三)就第二次出境去香港及大陸旅遊之機票及住宿費:



1、被告乙○○夫妻、韓O華家屬,於98年1月30日共同前往大陸旅 遊(詳附表三之㈡)。被告乙○○稱:本次赴大陸旅遊,謝錫璋 有請我們吃飯,機票食宿是我們自付(他二卷117頁)。酌 以被告乙○○於98年1月14日向滾石旅行社以信用卡消費5萬10 0元等情,確有永豐銀行函覆之信用卡帳(附表三之㈡編號2. ⑵.①)可佐,堪信本次出國旅遊,確係由被告乙○○先刷卡墊 付韓O華家人往返大陸的機票及住宿費用無訛。2、證人韓O華證稱略以:因為我當時還在服役,不能去香港,被 告乙○○就邀我太太、兒子去香港。他說他發了,要招待我們 ,我不清楚這次旅遊經費是何人支付(他二卷98頁偵訊筆錄 )。證人劉O威(韓O華之妻)則證稱略以:去香港前田O芬 (被告乙○○之妻)向我表示經費都由田O芬他們支付,去香 港的機票旅宿費,我不清楚實際金額,因為田O芬一直不肯 說,只表示他們要付,我確定去香港的那次費用是田O芬夫 婦支付(他一卷310至312頁),堪信本次旅遊,因被告乙○○ 藉詞其賺到錢,堅持要招待劉O威而不願向劉O威收費,致劉 O威未能自付自己與兒子的機票及住宿費。
(四)就第三次出境去新加坡旅遊之機票及住宿費,略為:1、被告乙○○夫妻、韓O華本人及其家屬,於98年5月28日共同前 往新加坡旅遊(詳附表三之㈢)。被告乙○○稱:本次旅遊, 相關費用均由我們自付(他二卷117頁)。而證人劉O威亦證 稱略以:香港行後,他們又一直邀我們出國,我們拒絕了幾 次,後來不好意思再拒絕,才同意去新加坡。但我們不喜歡 欠他們人情,又像香港那次一樣由他們付,所以此次去新加 坡我們表示要自行付費,因為保險關係,所以我跟韓O華分 開刷卡,1萬5千元是機票,6萬是旅宿及我與兒子的機票等 語(他一卷312頁)。
2、酌以渠等出發前即98年5月14日及20日,劉O威以玉山銀行信 用卡,韓O華以國泰世華信用卡,向康福旅行社刷卡消費1萬 5千元、6萬元等情,有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之信用卡消 費明細(附表三之㈢編號2.⑵.①.②)可佐。堪信韓O華夫婦雖 因被告乙○○一再邀約,而同意再次到新加坡旅遊,但因韓O 華夫妻不想欠被告乙○○人情,不願接受被告乙○○招待,因此 韓O華夫婦就刷卡自付本次旅遊之機票及住宿費無訛。五、吸收甲○○、莊O雲、黃O菁發展組織部分:(一)被告乙○○邀約時任海軍司令部上校之甲○○、渠家屬及黃O菁 (時任中校隊長于政平配偶),於100年1月及8月間先後2 次出境到泰國、大陸旅遊,暨均有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之 大陸官員陪同招待(各次出入境人員及時地、大陸官員,詳 如附表四之㈠㈡所示)等情,業經被告乙○○自承,及證人甲○○



、莊O雲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暨有相關出入境紀 錄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二)就第一次出境去泰國旅遊的機票及住宿費:1、被告乙○○夫妻、甲○○夫婦於100年1月10日共同前往泰國旅遊( 詳附表四之㈠),被告乙○○先稱:本次經費各自支付;嗣已 改稱:打球食宿費用由曾昭峰支付,機票錢各自支付(他二 卷113、117頁),即機票以外之住宿等費用,實際上係由曾 昭峰支付。酌以證人甲○○證稱:一開始約定旅遊後分擔費用 ,來回機票先由被告乙○○刷卡支付,返回台灣後,我一直想 付泰國旅遊的住宿用餐機票費用,但乙○○表示不用給他錢, 因為他做生意有賺錢,後來我只拿機票款約1萬2000元給他 ,其餘住宿用餐費用,乙○○不向我收。乙○○邀我去曼谷,抵 達當晚用餐時,乙○○介紹謝錫璋、周蜀新、陳路、曾昭峰給 我認識。去泰國我沒有支付住宿用餐費用,這是我第一次與 謝錫璋碰面認識等語(他二卷397、398頁偵訊筆錄)。即其 確因被告乙○○引介才認識謝錫璋等大陸人,且返回臺灣後, 原本打算將其及家人應分擔之機票及食宿費用給付予被告乙 ○○,但被告乙○○僅向其收取機票錢,卻未對其明說「食宿費 用係曾昭峰支付之事實」,而係以被告乙○○自己賺到錢為由 ,不願向其收取住宿等其他費用。
2、是以本次旅遊抵達泰國前,被告乙○○仍未將「另有他人(  謝錫璋等人)同遊」之事告知甲○○,且被告乙○○仍藉詞其生 意賺到錢要招待甲○○夫婦,致甲○○夫婦未能自付機票以外之 費用,暨仍刻意對甲○○隱瞞「費用係曾昭峰實際支付」之事 實。
(三)就第二次出境去大陸旅遊之機票及住宿費:1、被告乙○○夫妻、莊O雲、黃O菁(現役軍人于政平之妻)於100 年8月13日共同前往大陸旅遊,往返機票費用共3萬52  00元,先由被告乙○○於同年月9日在金翔旅行社,以其信用 卡刷卡給付,業經被告乙○○於調詢時陳明在卷(他二卷108 頁),並有台灣銀行函送之信用卡刷卡明細(附表四之㈡編 號2.⑵.①)可佐,堪信本次旅遊確由被告乙○○先刷卡給付機 票費用。
2、又被告乙○○自承略以:返回台灣前,謝錫璋曾拿人民幣現鈔 給我補貼機票錢,約折合新臺幣3萬5200元,我再拿到台銀 北高雄分行兌換為新臺幣等語(他二卷112頁)。於偵訊時 仍稱:這次去張家界玩,陳路出現,返台前謝錫璋拿人民幣 現鈔給我補貼機票錢等語(原審二卷241、243頁逐字稿)。 因此,本次到大陸旅遊,雖由被告乙○○先墊付莊O雲等人機 票費,但在返台前,謝錫璋就將相關費用給付予被告乙○○。



暨因被告乙○○稱「通常會給多一點,但不會很多」等語,認 為被告實際向謝錫璋領得之金額為相當於刷卡給付之新臺幣 3萬5200元,併此敘明。
3、另證人莊O雲證稱略以:被告乙○○有特別交待旅費由他負責, 之後我曾經想拿部分旅費給他,但他也拒絕(他二卷248頁 ):他說他退伍後有做生意,賺一筆錢,他招待下屬。去澳 門本來要付機票錢給乙○○,但他說不用等語(他二卷284、2 85頁偵訊具結筆錄)。堪信本次旅遊,被告乙○○續藉詞其做 生意賺到錢要招待下屬,致莊O雲未自付費用。暨被告乙○○ 佯裝費用係由其支付,而刻意隱瞞機票費係由謝錫璋實際支 付之事實。
六、吸收陳O福發展組織部分:
(一)被告乙○○於103年12月2日以電話與陳O福聯絡,邀陳O福於同 年月13日一起前往香港、廣州及海南島等情,業經被告所自 承,及有附表五所示譯文可佐。酌以渠等對話中,被告表示 「那個票,我跟你講反正你來回的我負責,你就不要管,你 把時間給我挪出來就好了」,陳O福即稱「沒有沒有沒有」 ,被告乙○○旋稱「不不,我跟你講,阿福啊,我跟你講小錢 」。因陳O福再推辭稱「沒有沒有」,被告乙○○即稱「我曾 經承諾過你,我要帶你出去玩,那這個你不要跟我爭,今天 大哥的你聽我的,你他媽你不要囉嗦,呵呵呵」,陳福建仍 明示「沒有沒有,這個另當別論」(詳附表五譯文),堪信 係被告乙○○主動邀約陳O福前往大陸旅遊,並意欲以代出來 回機票之條件,利誘不知情的陳O福同意。
(二)前揭被告乙○○邀約陳O福赴大陸之對話過程中,被告乙○○說 :「我們走香港去廣州,我們再待個2天,我跟你介紹一下 我的一個兄弟」(詳附表五譯文),即明示擬於在大陸旅遊 時介紹他人認識陳O福。就此段譯文,被告乙○○於108年7月1 2日調詢時亦自承:陳O福是我海軍陸戰隊的學弟,印象中他 是102、103年間陸戰隊99旅上校副旅長退伍,陳O福曾經是 于政平的營長。因為陳路一直要求我再繳約現、退役軍人前 往大陸或第三地與他們會晤,所以我打算安排陳O福去廣州 接受陳路招待,對話譯文中之「我的一個兄弟」就是指陳路 ,但因為陳O福一直婉拒,所以沒有成行等語(他三卷400頁 )。堪信被告乙○○係經陳路授意,才邀陳O福出境旅遊,欲 介紹陳路認識剛從重要軍職退伍之陳O福,惟因陳O福推辭而 未成行。
七、吸收申O之發展組織部分:
(一)被告乙○○與已退役但曾任海軍副司令、總統侍衛長等重要軍 職的申O之,及渠等配偶,於104年9月及11月間先後2次出境



到大陸旅遊,暨第1次(即104年9月)出遊時有廣東省海外聯 絡辦公室之大陸官員柳耀國等人陪同招待(出入境人員及時 地、大陸官員,詳如附表六之㈠㈡所示)等情,業經被告乙○○ 於108年7月12日調詢時自承,並有相關出入境紀錄可佐,此 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二)被告乙○○與申O之第2次(即104年11月)出遊返回台灣後不久 ,即於同年11月23日,被告乙○○與呂曉明(暱稱:阿魯米) 曾以電話聯絡申O之,邀申O之擔任大陸平潭之經貿交流協會 會長(詳附表六之㈣編號1譯文),然申O之推辭而未任職等情 ,業經被告乙○○於108年7月12日調詢時自承,並有電話譯文 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另被告乙○○與申O之第2次出 遊返回台灣後不久即104年12月22日,大陸官員柳耀國曾以 電話聯絡問候申O之及閒聊等情,亦有電話譯文(詳附表六之 ㈣編號3譯文)可佐。堪信申O之第1次赴大陸返台後,廣東省 海外聯絡辦公室之大陸官員就積極拉攏申O之,設法想與不 知情的申O之建立關係。
(三)衡諸被告乙○○與申O之第1次(104年9月)赴大陸期間,方建 中、柳耀國在廣州的餐廳請渠等吃飯,申O之在這次餐敘經 由被告乙○○介紹才認識柳耀國、方建中等情,亦經被告乙○○ 於108年7月12日調詢時陳明在卷(他三卷399、400頁)。足 見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官員,確藉由被告乙○○邀約不知情 的申O之赴大陸旅遊,才有聯絡申O之的方式與拉攏申O之的 機會。
(四)至於第1次前往大陸旅遊,被告乙○○雖推稱是申O之主動邀約 出國走走(他三卷395頁)。然:
1、被告乙○○於108年7月12日調詢時自承略以:我有向柳耀國轉 告安排申O之夫妻去大陸旅遊,行程是我們自己安排,我們 從香港坐車到廣州,再從廣州搭機去九寨溝,我們在廣州時 ,方建中、柳耀國,請我們吃飯(他三卷395頁)。柳耀國 向我表示這次赴大陸的經費不必擔心,所以我赴大陸前曾告 知申O之,大陸那邊有人會招待。但申O之知道落地招待後就 不想參加,所以改為各自支付。因此除了方建中、柳耀國在 廣州請我們吃過一次飯,本次旅遊的機票、住宿、吃飯等費 用都是自付等語(他三卷395頁)。即柳耀國承諾要負擔被 告乙○○與申O之到大陸旅遊之經費,但因申O之拒絕免費出遊 ,被告才改邀申O之自費前往大陸旅遊。但渠等抵達大陸廣 州後,方建中、柳耀國仍出面請渠等吃飯。
2、本次前往大陸旅遊前數日即104年8月27日,被告乙○○曾以電 話與柳耀國聯絡(詳附表六之㈢編號1)。就此次對話譯文, 被告乙○○於108年7月12日調詢時自承:這是在安排去九寨溝



的事,我請柳耀國幫我找廣州的旅行社安排地陪及廣州前往 九寨溝的機票、司機、租車等語(他三卷395頁)。核與柳 耀國與被告乙○○於對話中,多次提及「飛那邊的機票可能拿 不到」、「飛機票難訂」,並討論何時抵達廣州日期較為穩 妥相符;而渠等最後商定之日期(14日),又與被告乙○○與 申O之實際出遊之日(104年9月14日)相同等情。堪信本次 被告乙○○與申O之到大陸旅遊,實際係透過柳耀國等大陸官 員安排關於從廣州九寨溝部分之重要行程。
3、又本次被告乙○○與申O之赴大陸旅遊的前一天即104年9月13日 ,被告乙○○以電話與申O之聯絡時,被告乙○○說:翌(14) 日抵達深圳後,就會由大陸人士開車接送,及於當(14)晚與 4位大陸人士聚餐等語(詳附表六之㈢編號2譯文)。就此段譯 文,被告乙○○於108年7月12日調詢時稱:譯文中原本說的「 他們4個人」是方建中、柳耀國、周蜀新、曾昭峰,後來周 蜀新與曾昭峰沒有來,在廣州餐廳時只有方建中、柳耀國, 我向申O之介紹方建中為「方先生」、柳耀國為「小柳」等 語(他三卷396頁)。堪信被告乙○○與申O之抵達廣州後,柳 耀國等大陸官員立即宴請渠等,並協助安排在大陸深圳的接 送無訛。
4、稽諸前揭說明,申O之曾任海軍副司令等重要軍職,且本次與 被告乙○○到大陸旅遊時甫退伍約5年(詳附表一編號6),其 對現役軍職人員及軍中事務,應該仍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及聯 繫管道,如何設法拉攏申O之,實為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 的工作重點。衡諸柳耀國明示被告乙○○不必擔心本次旅遊經 費,及縱使申O之拒絕免費招待,被告乙○○仍改以自費邀其 同赴大陸旅遊,並由大陸人士代為安排行程。而且被告乙○○ 不僅於出發前與柳耀國聯絡約定抵達廣州之日期,更於出境 前就知悉渠等抵達廣州後會有4位大陸人士宴請渠等等情, 堪信被告乙○○係經柳耀國等大陸人士授意,而積極邀請不知 情的申O之前往大陸旅遊,欲介紹柳耀國等大陸人士,認識 剛從極重要軍職退伍的申O之。
(五)又第二次出遊後不久即104年11月25日,被告乙○○與甲○○以 電話聯絡對談時,被告乙○○表示其欲爭取擔任平潭自貿區會 長,並邀甲○○爭取擔任執行長,及曾提及將來台灣銷大陸的 農產品等物,都要靠渠等的平台審核等語(詳附表六之㈣編 號2譯文)。而由渠等對話過程中,被告乙○○提到因為習近 平曾任福建省省委書記,對福建省很照顧,福建省要成立中 台的文化交流協會,若2016年後兩岸倒退的話,到時經貿文 化交流就要透過這個平台來建立。會長原來要找申O之,「 那申O之畏首畏尾他媽的..人家看你的中將,掛個名」、「



他也是看到我們的背景,因為他原本是想申O之出來」,堪 信被告乙○○明知該協會深具大陸官方色彩,且擇任會長及執 行長之首要因素,並非是否嫺熟經貿事務及有無商貿經驗, 而是重在該人選在台灣的背景,對岸係因申O之具中將身分 而極欲拉攏申O之就任會長,但因申O之拒絕,而被告乙○○、 甲○○有在臺灣為海軍軍官曾任艦長等職務的背景,對岸人士 才願考慮予渠等2人爭取擔任會長、執行長的機會。從而, 被告乙○○與大陸官員意欲說服申O之就任平潭自貿區會長, 實係繼續接攏不知情的申O之以建立關係及組織的方法。八、被告乙○○主觀上應知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具情報機關之性 質,暨為認識臺灣現役或甫退役軍人以發展組織:(一)被告乙○○雖否認謝錫璋要其介紹現役軍人,及稱不知陳路、 柳耀國等人為中共情報機關之人員。然被告乙○○住處扣得之 「陳路名片」上印有「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字樣(他三 卷485頁)。被告乙○○於108年7月12日調詢時亦稱:99年間 有次我主動請陳路留名片,才知道陳路任職廣東省海外聯絡 辦公室,103年間曾問陳路有關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的工 作性質,陳路告訴我「跟你一樣是軍方的」,我才知道陳路 具解放軍背景(他三卷396頁),暨自承其知方建中、柳耀國 為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的官員,柳耀國接陳路的職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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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