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386號
TNHM,111,上易,386,20221026,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雨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
易字第1134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340號、第14838號、106年度
偵字第80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鍾雨珮有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鍾雨珮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鍾雨珮被訴附表二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三部分)。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
一、鍾雨珮於民國102及103年間為比丘尼,於102年間在雲林縣 斗六西市場前結識黃寶玲,因黃寶玲斯時篤信宗教且適逢喪 母之痛,鍾雨珮見狀明知並無○○○○之存在,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於103年1月及2月間,在斗六西市場及火車站,接 續以須為○○○○購買土地及興建鐵皮屋之不實理由,向黃寶玲 借款,致黃寶玲陷於錯誤,分別於103年1月17日、同年月28 日、同年2月10日匯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100萬元、90 萬元,至鍾雨珮所申設屏東民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之帳戶內,鍾雨珮因而向黃寶玲詐得上開270萬元得手。二、鍾雨珮於102年間結識黃豊喬(業經本院判刑確定),鍾雨 珮見黃豊喬擔任警員乙職,人脈充沛,乃要求黃豊喬以其親 屬發生車禍或罹病須醫藥費等不實理由對外借款以供養鍾雨 珮,黃豊喬明知其雖擔任警員,惟收入仍屬有限,無法償還 龐大借款債務,竟與鍾雨珮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之借款人謊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不實之借款理由,致 各借款人陷於錯誤,分別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之金額予黃豊喬,黃豊喬再如數以現金或匯款之 方式交付予鍾雨珮,而以此方式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 詐取財物得手。
三、嗣經警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監字第202號、第203號 、105年聲監續字第350號、第351號通訊監察書對黃豊喬所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及鍾雨珮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經清查鍾雨珮上開郵局帳戶,發現 黃寶玲匯款予鍾雨珮,乃通知黃寶玲協助調查,因而查悉上 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指定辯護人於 本院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1第268頁、卷4第213-242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具有 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部分:
㈠被告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黃寶玲只給我200元, 黃豊喬只給我300至400元,其他人我都不認識,也沒有接觸 云云。
㈡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告訴人黃寶玲於105年6月14日警詢證稱:我和鍾雨珮是在102 年間她在雲林縣斗六西市場化緣時認識,103年1月17日80萬 是鍾雨珮向我化緣時,聲稱要買土地,當時我相信她,所以 我就匯了80萬元給她;103年1月28日及103年2月10日匯款10 0萬及90萬是鍾雨珮聲稱要蓋鐵皮屋,所以又向我借款,我 相信她,所以又匯款給她;於第三次匯款後,鍾雨珮還要再 跟我借錢,我說妳之前借的款項都沒有還,我有影印我郵局 存摺給鍾雨珮,請鍾雨珮將借我的錢匯進帳戶,可是鍾雨珮 到現在還是都沒有還錢;鍾雨珮要再跟我借150萬元時,我 跟她說沒錢了,我要向我女兒借,鍾雨珮跟我說不要跟家人 借錢,這樣事情會曝光,叫我去向別人借錢給她,但是我沒 有(見警卷第313-314頁);於105年9月12日偵查中結證稱 :在斗六西市場化緣,她說在南投縣水里鄉的○○○○,因為納 莉風災土石流招致佛像毁損,要請修補佛像的工人幫她修補 佛像,因為修補佛像的工人沒有錢,向地下錢莊借錢55萬,



招致修補佛像工人有殺身之禍,我基於憐憫之心,用我的退 休金去幫助鍾雨珮鍾雨珮叫我將55萬匯給盧錦美,我在10 1年9月27日匯款給盧錦美;102年間我母親重病,鍾雨珮說 寺要買一塊地需要80萬,要我幫忙,在103年1月17日我母親 過世當天,我9點匯款80萬給鍾雨珮,我母親10點多離世, 我打電話問鍾雨珮要誦什麼經文給我母親,鍾雨珮約我到斗 六火車站,說有事要告訴我,到了之後鍾雨珮淚雨潸下,她 說不是要跟我化緣也不是要我布施,她要跟我借190萬,興 建她們佛寺的鐵皮屋,鍾雨珮引用金鋼經中的經句,她說「 佛是真語者、實語者、如語者、不誑語者、不異語者」佛菩 薩不會打誑語,兩個月就會還款等語,意思是103年3月25日 要還款,我在103年1月28日及2月10日分別匯款100萬及90萬 至鍾雨珮帳戶;103年3月25日期限到了我打電話給鍾雨珮要 求還款,約在斗六火車站前見面,鍾雨珮再次說她的佛寺要 蓋僧鼓樓,又要向我借款150萬,我跟她說我沒有錢了,她 叫我去跟別人借,還摸我的臉頰說「妳的臉皮怎麼這麼薄」 ,我覺得有異狀,鍾雨珮又告訴我,到時候會還我475萬, 但是我沒有去借錢給鍾雨珮,我影印我斗六郵局存摺封面給 她,看她何時要還錢給我,從此我們不再聯絡,但是被借的 款項也沒有還我,我還以為她在興建佛寺,怕興建佛寺有困 難,所以從不跟她催討,直到警察來找我,我才知道被騙; 鍾雨珮說她們佛寺禁足,不許外人參觀,因為她們有7位出 家比丘尼及1位97歲老比丘尼閉關,到目前為止問她○○○○地 址她都不跟我說,她也不讓我去看,因為我當時適逢喪母之 痛,沒有時間去打理這些事情(見偵4卷第126-127頁);於 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3年我媽媽在成大醫院住院,鍾雨珮 跟我說○○○○要買一塊地,她說○○○○需要一筆資金,問我能不 能借給她,可是我媽媽住院中,我想說他們寺廟裡面有97歲 的老比丘尼,還有6、7位的師父,她說他們在修淨土,需要 我幫忙,我說我借錢給他們,讓他們好好修行,寺廟蓋好的 話,資金要還給我,然後我媽媽走之後,她打電話給我,說 地已經買好了,需要蓋鐵皮屋,我說怎麼會這麼快,她說要 190萬的資金,我說沒有這麼多的錢,結果我說分二次匯款 給她好不好,她說好;她跟我說○○○○在南投水里的山上,道 路很崎嶇,很不好走,她不願意帶我去看廟,我到105年警 察找我去時,我才知道沒有這個廟;我母親是103年3月走的 ,190萬還有80萬她說兩個月一起還我(見原審卷9第249-25 1頁),並有黃寶玲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聯3紙及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4日儲字第1050050702號函檢送鍾 雨珮屏東民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66-768、770頁、 偵4卷第132-133頁)。告訴人黃寶玲就被告借款之時間、原 因及期限屆至後拒不還款,甚至未曾攜黃寶玲至○○○○參觀亦 未告知該寺廟所在地點等情,前後證述尚屬一致,並無齟齬 。參以告訴人黃寶玲所指證被告於後續再向伊借款時,因伊 已無資金,被告乃要求伊轉而向他人借款之情節,與後述被 告要求同案黃豊喬向同事及友人借款以轉交予被告等情不謀 而合,益證告訴人所為前揭指述實屬信而有徵。況且黃寶玲 係於105年間經警清查被告帳戶之往來對象後,為警通知前 往警局配合調查始陳述上情,其更陳稱均相信被告借款及佛 寺經濟拮据說詞而未敢向被告催討,直至警員通知始知遭騙 ,足認黃寶玲上開證述確係基於自身經驗所為,並無誣陷被 告之虞。
 ⒉被告並不否認告訴人黃寶玲曾於上開時間匯款至其所申設之 前揭郵局帳戶內,其更於上開款項匯入後,隨即將其中之10 0萬元及90萬元匯入證人盧錦美帳戶內等情(見警卷第181-1 82頁),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5年4月14日 屏營字第1052900230號函檢送盧錦美屏東林森路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 佐(見警卷第780-781、843頁),而就被告匯款之原因,證 人盧錦美於警詢證稱係為償還借款(見警卷第249頁),於 偵查中證稱係被告請伊做蓮花須租房子及請員工所支出之費 用(見偵2卷第14頁反面),姑不論其真正原因為何,均與 黃寶玲前揭所稱之為佛寺購買土地興建鐵皮屋等情毫無關聯 ,足認被告係虛構不實之原因向告訴人黃寶玲借款無訛。 ⒊被告先於警詢供稱:我沒有說要買地建廟,她匯款給我是要 讓我治療腿疾,我把供養的270萬拿到西藥房購買止痛藥( 見警卷第181-182頁);於偵查中又供稱:黃寶玲要給我生 活及醫藥費,我拿去還人,菜市場有借錢都還給他,有的拿 去當生活費(見偵2卷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惟經警質以 何以將其中190萬元匯入盧錦美郵局帳戶內,被告又辯稱: 怕錢不見,所以將190 萬匯入盧錦美的郵局帳戶,我去找盧 錦美借郵局存摺及印鑑,將款項提領出來,就將現金放置在 隨身包包內,走到哪就還給之前有借款的人(見警卷第182 頁)。惟被告購買止痛藥治療腿疾何須花費高達270萬元之 醫療費用?倘若被告向黃豊喬借款係為支付醫療費用,又何 須將款項匯入盧錦美之帳戶內再行提領?是被告上開供述, 顯然嚴重違背經驗法則,不足採信。參以被告於偵查中就同 案黃豊喬匯款至其帳戶之原因(詳後述),亦供稱:我去醫 腳,有的是我還錢給人家,還盧錦美蓮花錢,我不知道盧錦



美將錢用到何處(見偵2卷第210頁),則以黃豊喬自103年1 月27日起至105年6月5日止,即陸續匯款鍾雨珮共103次,總 金額共計2,567,000元,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 4日儲字第1050050702號函檢送鍾雨珮屏東民生路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5年8月17日屏營字第105290 0564號函檢送鍾雨珮屏東民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存簿交易明細影本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66-779頁), 足認黃寶玲及黃豊喬於上開時間內,總計匯款超過500萬元 予被告,是被告對於上開資金之流向說法均如出一轍,且未 能合理交待資金之用途,顯然被告係故為杜撰虛偽不實之理 由向告訴人黃寶玲借款,而對其施用詐術,應屬明確。又被 告以虛構不實之理由向告訴人黃寶玲借得270萬元款項後, 將其中190萬元匯款予證人盧錦美,且借款期限屆至迄今未 曾清償乙節,已如前述,足認被告並無依約定期限還款之意 思,其自始即有「借後不還」之不法所有意圖。準此,被告 對告訴人黃寶玲施用詐術之借款行為,應構成詐欺取財罪, 當無疑義。
 ㈢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經查:黃豊喬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 害人借得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如附表一所示被害 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訴明確,並有借據在卷可憑(見警 卷第330、343、349、372、382、395、401、409、419、430 、440、446、452、458、464、479、485、497、507、513、 519、525、555、562、577、583、589、600、606、629、70 1頁、偵3卷第315頁),且為黃豊喬所不否認(見本院卷1第 390-391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又關於黃豊喬向 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謝政憲借款之時間,被害人謝政憲 係於103年5月5日匯款30萬元至黃豊喬之帳戶內,有黃豊喬 龜山誠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附卷可憑(見警卷第747頁),則黃豊喬向其借款 之時間應係於103年5月5日,起訴書就此誤載為「103年6月 份」,應予更正。
 ⒉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就被告借款之理由,分別證述如下: ①告訴人莊榮源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在愚人節前一兩天, 他到我山上區明和里75之9號公司找我,說他姊姊因為車禍 住院需要錢,向我借款280萬元,並有提出一個他已經寫好 的借據;我後來向他催了一年多,他才還我17萬,直到三個 月前才沒打電話給我,不然每個月他都打電話給我,說他要 向其他朋友借錢給我,但是他說他朋友出國要一個月後回來



,才能拿到錢還我,但是一個月之後又說他朋友的爸爸中風 ,他朋友要去日本處理他爸爸中風的事情,之後再隔一個月 又說他朋友的爸爸死了,要等他朋友事情處理完才有辦法處 理債務(見偵3卷第203-204頁),於原審審理時亦就借款事 由為相同之證述(見原審卷2第189、197頁)。 ②被害人黃乾男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說他自己與人發生車 禍,要跟人家和解錢不夠,在我家向我借5萬,我當場拿現 金給他,他有拿借據給我;黃豊喬沒有如期還款,都一直拖 延,拖了好幾次,等到警察在問,應該是做筆錄後,他妹妹 才出來處理(見偵4卷第216-217頁),於原審審理時就借款 事由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3第40頁)。 ③告訴人何龍輝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豊喬是以親友發生事 故向我借款12萬元,應該是以他姐姐跟人家發生車禍,急需 用錢向我借款;他時間到了沒有還我,我太太一直向他催討 (見原審卷3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其妻許燕秋於偵查中 另證稱:黃豊喬說頂多借一兩個月就會歸還,但是一直都沒 有還,我打電話給他,我跟他說不還錢我要到市警局抗議, 後來黃豊喬有匯款兩次每次3千元,共6千元給我,到約定的 時間的前幾天,他會打電話說他朋友生病,所以他朋友現在 沒有錢給他,沒有錢可以還我(見偵3卷第295頁反面至第29 6頁反面)。
 ④被害人康惠真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說他姊姊出車禍,他 來我家向我先生陳鴻錫借款,我先生叫我下來跟他講,我借 他15萬,我當天去銀行領現金給他;黃豊喬沒有如期還款, 都一直拖延,拖了好幾次,等到警察在問,應該是做筆錄後 ,他妹妹才出來處理(見偵4卷第217頁),於原審審理時亦 就借款事由為相同之證述(見原審卷3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 )。
 ⑤被害人陳賴錦月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說他姊姊車禍,來 我家向我先生陳亮吉借15萬,當時我也在場,我在隔天匯款 15萬給黃豊喬;黃豊喬沒有如期還款,都一直拖延,拖了好 幾次,等到警察在問,應該是做筆錄後,他妹妹才出來處理 (見偵4卷第216-217頁),於原審審理時復就借款事由為一 致之證述(見原審卷4第126頁),核與被害人陳亮吉於原審 審理時所證稱:黃豊喬是以他姊妹發生車禍需要用錢向我借 款(見原審卷2第60頁及反面)等語相符。
 ⑥被害人吳銘川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說他姊姊還是他家人 發生車禍,他是到我家向我借7萬元,第二天他來我家拿現 金;黃豊喬沒有如期還款,都一直拖延,拖了好幾次,等到 警察在問,應該是做筆錄後,他妹妹才出來處理(見偵4卷



第216-217頁),於原審審理時更結證稱:他是用他姊姊跟 人出車禍向我借款(見原審卷4第156頁)。 ⑦被害人洪登三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說他姊姊出車禍,要 向我借6萬元,他有開借據給我,我去銀行領現金當場給他 ;黃豊喬沒有如期還款,都一直拖延,拖了好幾次,等到警 察在問,應該是做筆錄後,他妹妹才出來處理(見偵4卷第2 16-217頁),於原審審理時就借款理由亦為一致之證述(見 原審卷4第164頁)。
 ⑧被害人陳聲於偵查中結證稱:在104年4月至6月間,黃豊喬 到我家,說他姐姐在台北發生車禍急需和解金,是否方便借 他錢,他當時跟我借6萬,我隔天到郵局匯款給他,他早就 印好一張借據;他說1個月後還款,他當時說不要跟他太太 講,當時覺得怪怪的,為何不要告訴他太太,但因為是好朋 友就不以為意,一個月後沒有如期還錢,他打電話來編了很 多理由,例如應該還他錢的人沒有還,再來是欠他錢的人在 日本心臟病發,無法如期回台,所以沒辦法還錢,都是捏造 或是說在日本發生意外等等之類(見偵4卷第233頁反面), 於原審審理時就借款理由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4第355 頁)。
 ⑨被害人王連春於偵查中結證稱:104年8月21日,黃豊喬在台 南市警察局辦公室向我借款10萬元,他說他姊姊出車禍,現 在住院需要一筆錢;我們約定一個月後還錢,但是他沒有還 錢,要到還款日的前幾天他打電話給我,說他姊姊還沒出院 ,要延期半個月,在快到半個月的期限時的前幾天,他又打 給我說他朋友心臟病住院,所以他無法還錢,他說錢是他朋 友的(見偵3卷第295頁反面至第296頁),於原審審理時亦 就借款事由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4第382頁)。 ⑩告訴人曾陳桂香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104年11月24日中午 到我家找我先生,說他姊姊在台北發生車禍,可不可以借他 3萬元,當時我也在場,我先生叫我去領3萬元給他,他載我 去中山路郵局領錢,領錢之後他載我回家,我再拿錢給他; 他說12月6日會還錢,但是時間到沒有還錢,我打電話給他 ,他說他朋友住院,還沒出院,所以無法還錢,每次都這樣 說,我跟他說你再不還,我就要到警局找你的課長,他就還 我兩次5千元,一共一萬元,但後來就沒有還了(見偵3卷第 295頁反面至第296頁),於原審審理時就借款理由亦為一致 之證述(見原審卷4第398頁)。
 ⑪告訴人曾文利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在104年11月25日早上 11點在台南市政府衛生局4樓向我借款3萬,他說他姊姊在北 部車禍需要一筆和解的錢,而且他姊姊重傷,他說他怕媽媽



擔心,所以幫忙籌錢,我匯款到他龜山誠園郵局帳戶;黃豊 喬事後不還錢就算了還一直編理由,比如說一開始說是姊姊 車禍要住院要和解金,後來說同事住院,再來說同事住院要 觀察幾日,後來說同事要復健之類的理由,每次到約定的還 款日就會編新的理由延期,還有說他丈母娘病危(見偵3卷 第269頁反面至第270頁),於原審審理時亦就借款理由為一 致之證述(見原審卷6第10頁)。
 ⑫被害人郭博誌於偵查中結證稱:104年12月13日早上黃豊喬聯 絡我,我們約下午,他到我戶籍地找我,他說他姊姊發生車 禍需要開刀,亟需用錢,向我借款3萬,我直接領現金給他 ,所以我當場交付3萬給他;黃豊喬都沒還錢,但是他每個 月都會打電話說他姊姊還沒康復,所以無法還錢(見偵3卷 第264頁反面至第265頁),於原審審理時亦為一致之證述( 見原審卷4第410頁)。
 ⑬被害人陳柏谷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在去年12月14日中午 在六甲區我工作的地方附近的素食自助餐廳向我借款3萬, 他說他姊姊在北部發生車禍,亟需和解金,我用郵局匯款到 他龜山誠園郵局帳戶,他都沒有還錢(見偵3卷第269頁反面 至第270頁),於原審審理時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5第 147頁)。
 ⑭告訴人姜俊聖於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豊喬突然有一天來 找我,到最後要離開時說他手頭不方便,他妹妹車禍要跟人 家和解向我借錢,我說只能借2萬元給他;他後來都沒有還 錢,有說他朋友開刀要延後還(見原審卷4第160-163頁)。 ⑮告訴人侯志忠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豊喬向我借3萬元,說 他北部的姐姐發生車禍,要賠償需要用錢;他期限到了沒有 還錢,有打電話跟我講說要延期,延了很多次,好像是說朋 友身體有問題沒有辦法還他錢,最後是他妹妹幫他還的(見 原審卷5第180-183頁)。
 ⑯被害人趙志成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豊喬105年2月或3月向 我借2萬元,他說他的小姨子要手術急需用錢;時間到了我 跟他催款,他說他現在沒有辦法還錢,我跟他催討很多次, 他在107年12月份一次清償(見原審卷5第197-199頁)。 ⑰被害人陳有志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於105年3月4日在台中 市○○區○○路00○0號水利規劃試驗所向我借款3萬元,他說他 大姨子腦瘤要開刀急需用錢,我匯款3萬元到他指定郵局帳 戶;他後來沒有還我錢,說10月要還一半,半年後全部還, 他是用朋友生病還沒好,床上躺太久、還在復健(見偵4卷 第304頁),於原審審理時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6第63 頁)。




 ⑱被害人洪福應於偵查中結證稱:在105年3月17日,黃豊喬到 台中市清泉國中找我,說他小姨子因腦部腫瘤要開刀亟需用 錢要向我借款5萬元,我借他3萬元;借據上有約定還款時間 大約是一個月,還款日當天時他會打電話或傳簡訊說要延期 ,因為借他錢的朋友還沒還他錢之類的,所以無法還款,他 第一次說要延期時,我已經知道他大概狀況是借錢都沒有還 ,因為信特別宗教會跟人家借錢不知道要做什麼,我回他說 等他方便時再還,這樣來回有3、4次(見偵3卷第275頁反面 ),於原審審理時就借款事由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6 第279頁)。
 ⑲被害人李懿洋於偵查中結證稱:在105年3月18日到我台中市 華美西街的辦公室找我,我請他去吃飯,吃飯中他說他丈母 娘開刀,要向我借款6萬元,但是我沒有這麼多錢,只能借 他3萬,我就匯款3萬元到他指定的帳號給他;他沒有還錢給 我,他跟我說朋友生病還沒好,床上躺太久、還在復健(見 偵3卷第303頁反面至第304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就借款 事由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6第95頁)。 ⑳被害人李炎坤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於105年3月20日到我 家中說他岳母開刀,需要60萬,還差3萬元,所以向我借款3 萬;他沒有還錢給我,他跟我說朋友生病還沒好,床上躺太 久、還在復健(見偵3卷第303頁反面至第304頁反面),於 原審審理時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6第95頁)。 ㉑告訴人丁英武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於105年3月20日在我 家,他跟我說他丈母娘腦部開刀急需用錢,向我借3萬元, 所以我借他3萬元;他沒有還錢,說朋友住院開刀,我有問 他你還我錢跟你朋友住院開刀有何關係,他說他朋友要還他 錢,每次都是用這個理由(見偵3卷第311頁反面至第312頁 反面),於原審審理時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6第239-2 40頁)。
 ㉒被害人謝貴益於偵查中結證稱:105年4月間黃豊喬來我家跟 我借錢,他說他大姊在北部與人發生車禍,說要跟人和解, 但是和解金差3萬,向我借款3萬元;他沒還我錢,是他媽媽 有拿3萬還我,他是說他朋友向他借錢,但是他朋友還沒還 他錢,所以無法還我(見偵3卷第312-313頁),於原審審理 時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6第253頁)。 ㉓被害人楊玉隆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於105年4月12日在我 彰化開業的診所向我借款6萬元,他說他姊姊與人發生車禍 ,在彰化市與人和解,但是錢帶不夠,他剛好路過,問我能 不能應急,所以我將診所中所有的現金共6萬元借給他;他 事後打電話延期還款之後就沒有再打給我了,他說他另外的



借款沒有進來,所以無法還款(見偵3卷第320頁反面),於 原審審理時就借款事由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7第99頁 )。
 ㉔告訴人王豊田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豊喬跟我說他丈母娘 的妹妹要開刀,有急用,向我借4萬元;時間到了他沒有還 我錢(見原審卷7第124-126、128-129頁)。 ㉕被害人林茂益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於105年4月30日晚上 在我家向我借款,他說他小姨子住院開刀急需用錢才能辦出 院,向我借款3萬元,我去附近郵局領現金交給他;他沒有 還我錢,他說他朋友目前沒有錢還他,所以他沒錢可以還我 (見偵3卷第312頁及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就借款事由亦為 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7第232頁)。
 ㉖被害人沈俊良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豊喬說他小姨子車禍 開刀需要醫藥費,向我借3萬5千元;他沒有還我錢,是他家 裡面的人幫他還錢(見原審卷8第30-32頁)。 ㉗被害人姜嘉雄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豊喬說他小姨子開刀 需要醫藥費,向我借4萬元;他沒有還我錢,是他妹妹拿錢 來還(見原審卷8第76-77頁)。
 ㉘被害人盧榮風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豊喬說他姊姊在台北 發生車禍,向我借1萬元;他時間到了沒有還我(見原審卷8 第203-204頁)。
 ㉙被害人曾啟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豊喬說他姊姊發生車 禍,要跟人家和解,需要現金,向我借3萬元;他沒有還我 錢,是他家裡面的人幫他還錢(見原審卷8第220-221、223 頁)。
 ㉚被害人蔡志雄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說他小姨子開刀住院 ,亟需用錢,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向我借6萬元,我去隔壁 台銀領現金給他;他沒有主動還我,之前還沒還的時候,他 每個月會打電話給我說晚一點,理由是他姊姊受傷住院、他 朋友欠他錢,他要先去討債才能還等不同理由一直拖延(見 偵4卷第224頁反面至第225頁),於原審審理時就借款事由 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8第231頁)。
 ㉛被害人謝政憲於偵查中結證稱:黃豊喬說他姊姊車禍要賠款 ,在我的住處向我借30萬,我去仁德後壁郵局轉帳匯款給他 ;他是在104年中到105年陸續還錢(見偵4卷第224頁反面至 第225頁),於原審審理時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卷8第37 3-374頁)。
 ⒊另細繹被告鍾雨珮與黃豊喬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於105年5月1 日21時28分,黃豊喬告知被告鍾雨珮向友人借款事宜時提及 :「算不錯了啦,他們兄弟已有借到2個人了,昨天借到的



,不然我去哪裡生錢,這幾天借到的都是向親戚借的,都說 是我小姨子啦,若說我大姊馬上就會被知道啦」(見警卷第 1082頁),同日22時17分黃豊喬向被告鍾雨珮表示:「跟我 鄰居一樣,因為這都是說謊話,親戚也一樣,親戚都說姨子 ,那老實說也都是說謊話」(見警卷第1084頁),同日22時 22分,被告鍾雨珮向黃豊喬告知:「你就判斷說那不會被戳 破,你就借」,黃豊喬答稱:「會不會被戳破我不知道,因 為在我的想法裡那就是說謊」(見警卷第1086頁);105年5 月12日19時1分黃豊喬向被告鍾雨珮表示:「我現在已經借 超過1300萬元了」,被告鍾雨珮回稱:「沒關係,會給你超 過這個數目的,不用煩惱這麼多...」(見警卷第1145頁) ,同日20時55分黃豊喬與被告鍾雨珮商談向他人借款事宜時 稱:「一樣說我小姨子就對了」(見警卷第1154頁);105 年5月13日16時55分黃豊喬詢問被告鍾雨珮:「那我老婆的 朋友可以去借嗎,這次的理由就不要再說我小姨子是嗎,換 說我大姊嗎」(見警卷第1157頁),105年5月14日8時18分 黃豊喬向被告鍾雨珮表示:「對於太太的朋友,說大姊車禍 的理由大家都聽過了,我也不能說小姨子阿,不然說二姊腦 瘤要開刀,岳母早上打來說欠3萬元,因為我太太不喜歡我 插手這種事,麻煩他們不要告訴我太太...」、「太太的朋 友我就說二姊腦瘤,不然大姊車禍大家都聽過了,這樣會被 笑 」(見警卷第1160頁);105年5月29日23時7分黃豊喬詢 問被告鍾雨珮:「明天去也是跟對象說北部的姨子腦瘤要開 刀,急需醫藥費這個理由嗎」(見警卷第1200頁);105年6 月1日18時12分被告鍾雨珮告知黃豊喬:「就說你妹騎機車 撞到小朋友,很嚴重要賠人家醫藥費」(見警卷第1208頁) ,同日22時21分黃豊喬先詢問被告鍾雨珮:「去了之後說小 姨子或是妹妹」,被告鍾雨珮答稱:「說小姨子比較好聽, 她是外人啦,不可以說姊姊,怕人家會問」、「一樣說腦瘤 要開刀」(見警卷第1210頁);105年6月9日17時0分黃豊喬 於電話中向被告鍾雨珮表示:「親戚也去借就是了,只要借 得到錢管他那麼多,一樣說小姨子就是了」(見警卷第1221 頁)。觀諸黃豊喬及被告鍾雨珮間之對話內容,其等於商談 黃豊喬對外借款之理由時,屢屢提及須以大姐車禍、二姊腦 瘤開刀、小姨子腦瘤開刀之不實藉口向他人借款,其等並研 商須變換各種理由以免遭他人戳破不實謊言等情,實與上開 證人所一致證稱黃豊喬以其親戚發生車禍需與人和解或生病 住院需醫藥費為由,向其等借款等證述內容不謀而合。是由 上開證人之證述,非但可證明黃豊喬向其等借款理由存在高 度相似性,更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相符,堪以採信。



 ⒋黃豊喬自103年1月27日起至105年6月5日止,即陸續匯款予被 告鍾雨珮共103次,總金額共計2,567,000元,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4日儲字第1050050702號函檢送鍾雨珮 屏東民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5年8月 17日屏營字第1052900564號函檢送鍾雨珮屏東民生路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交易明細影本附卷可稽(見 警卷第766-779頁)附卷可稽,對照黃豊喬於103年4月1日起 即開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借款,迄至105年6月間為止 ,與黃豊喬匯款予被告之時間重疊,顯然其等於電話中所商 談之事,即為黃豊喬本件借款無誤,正因如此,黃豊喬始會 於電話中向被告鍾雨珮表示:「我現在已經借超過1300萬元 了」,被告鍾雨珮仍以:「會給你超過這個數目的,不用煩 惱這麼多」(見警卷第1145頁)安撫黃豊喬,並要求其再杜 撰理由向外借款。則由以上證據勾稽以觀,黃豊喬顯然係與 被告鍾雨珮商討後,對外以前揭證人所證述之理由向其等借 款,並將所借得之款項,如數交付予被告鍾雨珮。 ⒌黃豊喬於原審審理時已自承:我岳母沒有因腦瘤開刀,妹妹 沒有因為車禍住院,不清楚姨子是否因腦瘤開刀,因與姊姊 不常聯繫,亦不清楚其是否出過車禍(見原審卷9第137-139 頁),參以黃豊喬於通話中亦曾向被告鍾雨珮表示均說謊向 他人借款,被告鍾雨珮並告知如判斷謊言不會被對方戳破即 可借款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鍾雨珮顯然要求黃豊喬杜撰 虛偽不實之理由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借款,而對上開人等施 用詐術,應屬明確。
 ㈣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⒈黃豊喬於借款後屢屢以朋友住院開刀、尚在復健未還錢等理 由拖延還款乙情,業據被害人證述如上;再細譯黃豊喬持用 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黃豊喬於105年4月30日、 105年5月2日向多位債權人要求延期還款之通話或簡訊中, 均以要還錢的朋友住院太久走路不穩須延期出院以致無法還 款之理由,向借款之人要求延期至下個月17日即105年5月17 日(見警卷第869-879、892頁),迨至同年月15日、16日、 17日時,黃豊喬又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向多位債權人表示朋 友腳須復健,須延期至下個月3日即105年6月3日始能還款( 見警卷第930-935、937-942 、945-946、948-949、951頁) ,迄至還款即將屆期之105年5月31日及105年6月1日、3日時 ,黃豊喬又再次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向多位債權人表示朋友 須再復建至18日才能出院,而須再延期還款(見警卷第0000 -0000、1013、0000-0000頁);其中於105年4月30日15時27



分黃豊喬向友人稱:「原本說今天要還同學錢,那個要還我 錢的朋友他住院,就是還沒有完全好還要在幾天,要到下個 月17號才可以還同學錢」,友人隨即表示:「不是,你不是 說你妹妹嗎?怎麼又變成同學了」,黃豊喬答稱:「不是, 就這個朋友啦,他要還我錢」,友人又表示:「你之前跟我 說你小姨子」、「我借你錢是要給你小姨子用的,對不對? 而且我當面跟你跟我爸借的,那是我爸的錢,欠他那麼久也 不好意思吧,你看能不能先還一半嗎?看下個月1號,1號你 有領薪水了嗎,你可以先一半這邊先處理掉啊,不然你借那 麼久了每次都一拖再拖」(見警卷第874頁);於105年5月1 5日16時3分,更有債權人表示:「你一開始就不是說這個原 因,你一開始是說你妹妹跟人家相撞要和解,怎麼會變成你 朋友住院,那時候你到我家是說你妹妹車禍要和解說差二萬 」,黃豊喬回稱:「我姊姊啦」(見警卷第932頁);於105 年6月3日10時59分被害人沈俊良更以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話(同沈俊良於警卷記載之電話號碼)之簡訊回覆稱:「黃 豊喬;別講那麼好再聽!一問始以你姨子開腦來騙錢!騙三 萬伍仟元!說借是假的!騙錢是真吧!」(見警卷第1033頁 )。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勾稽以觀,被告確實於借款後,多 次編織不實之理由向各被害人請求延期償還,並有被害人質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