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1年度,2號
MLDV,111,司消債聲,2,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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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徐權邵
居苗栗縣○○市○○路000號(指定送達地址)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陳森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債務人因履行本院民國110年6月23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35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發生困難,聲請延期清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3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1月(即自民國111年9月起至民國112年7月止,共計11月停止履行,並自民國112年8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 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稱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之事由,並 無規定僅以債務人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前三個月內發 生者為限,債務人於該事由發生後之相當期限內,始依上開 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者,應無不可(102年第2期民事



業務研究會第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 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 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後,曾聲請展延更生方案履行期 限,並獲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111年度司消債聲 字第1號裁定准許,原應自民國(下同)111年9月起繼續按 更生方案履行,惟因聲請人之任職公司,受疫情影響公司整 體營運,導致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工作收入僅新臺幣(下同 )32,675元,加上身心障礙生活補助3,772元,僅36,447元 ,顯低於更生方案認可之收入46,329元(含每月領取身心障 礙生活補助3,772元),故自111年9月起,即無法正常依更 生方案履行,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規定,請求延緩清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上開認可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苗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7月、8月薪資 表等件影本為證,衡酌其上開期間每月平均收入已降至36,4 47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8,381元,僅餘 18,066元,且係連續3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每月應清償之數額2 5,300元,揆諸上開說明,應推定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保障債務人重建經濟生 活,符合更生之立法本旨,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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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苗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