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130號
MLDV,111,司家聲,130,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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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瑞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梁授信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梁授信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變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梁授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授信(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 ○○市○○里00鄰○○00號)業於93年1月4日死亡,在臺灣其繼承 人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 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梁授信遺產 ,且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嗣經本院以93年度家催字第9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 告期滿,被繼承人之妹梁秀榮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繼承,並經 本院以95年度聲繼字第4號准予備查,茲因通知繼承人梁秀 榮辦理領取,惟迄今皆未獲回復,致無法遂行移交,進而產 生保管箱費用支出及帳籍久列存管之情狀,且如再延宕多年 而未能交付,積累之支出費用將有逾越動產自身價值之可能 ,如再行保管未處理,甚而衍生負數管理不利結果,為善盡 遺產管理人之責,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之動產等語 。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項規 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 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超過部 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 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 歸屬國庫。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 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同條例第68條第1項、 第3項復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 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 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另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 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 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 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聲請 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 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公 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榮民基 本資料、本院93家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載報紙 、遺產收支查詢作業資料、本院家事庭通知、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書函(以上均影本)等件附 卷為憑,是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被 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梁秀榮已向本院聲明繼承,並經本 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亦有本院家事法庭95年3月17日苗院 燉家恆95聲繼字4第06125號函文影本在卷可參。而被繼承人 死亡後除現金外,尚遺有黃金53公克及7張紀念幣等動產, 目前現金扣除支出後,尚不足新臺幣274元,若仍繼續租用 保險箱放置黃金及紀念幣,日後累積之保管費用確有逾越上 開動產價值之可能,有上開遺產收支查詢作業資料在卷可證 ,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前開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動產 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遺產,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附表:被繼承人梁授信所有之動產
編號 類別 數量 1 黃金 7公克 2 紀念幣 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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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