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80號
HLDV,111,司促,5380,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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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80號
債 權 人 郭明峰
債 務 人 磐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民
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
應准許,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號碼SV000
0000之支票,退票日即提示日為民國111年9月26日,有退票
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
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紙支票之利息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
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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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