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1年度,11號
TNDV,111,消債聲免,11,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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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雅晴即楊碧雲


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一樓及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市○○區○○路○段00號二十一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雅晴即楊碧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 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41條定有明文。又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41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 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 低清償。而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消債條例第13 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 務,於清償額達該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 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 院裁定免責。故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訂數 額,聲請法院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裁定免責,法院即無裁 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47號裁定不予免責後,業已繼續清償上開裁定附表所 定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 請免責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 免責表示意見,債權人之意見陳述如下: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已清償658元。 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確實有清償2,9 99元,但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仍屬未 知,不應准予債務人免責之聲請。
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自不免責裁定 後,已陸續償還14,011元。
㈣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自不免責裁定後, 已清償債權人8,672元,但若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 債權額20%以上,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應予不免責。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自不免責裁定 後,已清償債權人10,979元,惟應查明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 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數額,倘若有一普通債 權人未受償至該數額,應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



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於111年2月15 日清償2,038元,惟應查明其他債權人是否業已依消債條例 第141條規定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若各債權人皆已達 該數額,對於債務人聲請免責無其他意見。
㈦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於111年2月15日清償4,425元 ,但債務人應舉證其有無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以繼續 工作之收入以償還全體無擔保債權人,若債務人無法舉證其 繳款源,應予不免責。甚且,債務人每月僅餘5,130元,竟 能於不免責裁定確定書核發後之次月即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共 82,122元,遠高於其前述每月可結餘金額之累積,若非其隱 匿財產,即是有再向他人借款,債務人以借新還舊方式為籌 款來源,違反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更應不免責。 ㈧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已清償7,474元,但 應查明其他普通債權人受償情形,以審酌債務人是否符合消 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規定得予免責之情形。 ㈨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已於111年3月 清償1,068元。債務人於57年出生,雖有些年齡,但尚非不 能工作,其曾任駕駛訓練班會計乙職,應有專業技能,可繼 續上班償還債務,今聲請免責,對債權人不公平。再者,債 務人積欠債務總額達511萬餘元,其陳報財產總額竟只有347 元,時任早餐店員工,月薪24,000元,其另有三張國泰人壽 保單,價值若干,均未見其說明,若逕予免責,顯不合理,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自清算程序開啟迄今, 僅受償4,113元(計算式:1,368元+2,745元=4,113元),占債 權額450,942元僅0.9%,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清償比例 未達20%,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應予不免責。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不免責裁定後,已清償 債權人1,075元。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人於111年2月17 日受償654元。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報:債權人於111年 2月17日受償14,011元。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人於111年2月17 日受償4,341元。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
四、經查: 
 ㈠債務人前經本院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 院於110年11月25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裁定諭知 不予免責,於110年12月2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卷宗、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77號、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卷宗查明屬實,是債 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依上列規定及說明 ,本院應予查明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 之數額,以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㈡按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為之不免責確定裁定,如已 明確認定聲請人最低清償額度,則其後受理聲請免責事件之 法院應盡量採與系爭不免責裁定相同標準認定,以符誠信, 俾免造成突襲性裁判。惟若前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未 明確認定債務人最低清償額度,或有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 或發現未經斟酌之新事證,足以影響最低清償額度之認定時 ,後程序法院基於調查結果,自得自行認定(司法院民事廳 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 組意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47號裁定認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 76,000元,扣除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總額452,873元,餘額123,127元,而本件全體普通債權人 於清算程序中受償總額41,005元,是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確 定後,應繼續清償最低總額為82,122元,應堪認定。債務人 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共計82,122元,且 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詳如附表所示), 業據債務人提出郵政匯票影本28紙為證(本院卷第21-57頁) ,除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函覆本院,惟有債務 人提出其清償予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滙票影本在卷可憑 (本院卷第37頁),其餘各債權人均函覆明確,本院基於調 查證據之結果,足認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受 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償還債權人達該條規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 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是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 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應予准許。 
 ㈢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雖具狀陳明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云云云,惟按,債務 人於清算程序後,原則上應予免責,例外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條之情形,始不予免責。債務人前因有消債條例 第133條之情形而裁定不予免責,但其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 ,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於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



聲請免責時,法院即應裁定予以免責,並無裁量之餘地(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 問題㈡之研討結果意見參照)。本件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 確定後,已繼續償還債權人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 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諭知, 上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不予免責,尚屬無據。
 ㈣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 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詳如附表所示) ,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債務人 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額比例 清算程序中已受分配之金額 繼續清償至本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債務人清償金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6,079元 17.06% 6,994元 14,011元 3,408元 2,603元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2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810元 0.8% 327 元 658元 658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07,874元 13.37% 5,483元 10,979元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2,979元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2,848元 3.65% 1,495元 2,999元 2,999元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29,389元 5.39% 2,212元 4,425元 4,425元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4,967元 2.48% 1,016元 2,038元 2,038元 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50,942元 3.34% 1,368元 2,745元 2,745元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5,813元 1.3% 533元 1,068元 1,068元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9,301元 0.8% 331元 654元 654元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16,318元 5.29% 2,172元 4,341元 4,341元 11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306,299元 17.06% 6,994元 14,011元 2,000元 6,011元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1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47,766元 8.49% 3,481元 6,972元 6,972元 1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30,317元 9.1% 3,731元 7,474元 7,474元 14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77,450元 1.31% 538元 1,075元 1,075元 1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27,580元 10.56% 4,330元 8,672元 8,672元 總計 13,520,753元 100% 41,005元 82,122元 82,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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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