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93號
TNDV,111,司聲,293,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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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楊琮



相 對 人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顧辛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三七0七號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二八一七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 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88年度裁全字第37 07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 扣押,並經本院以88年度執全字第281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 封聲請人之財產,嗣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93年7月16日將本件債權讓與相對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 已解散並於101年3月3日清算完結,惟其迄今仍未起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8年 度執全字第281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及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37 07號假扣押裁定事件等件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對聲 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存卷可憑。則聲請人 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 合,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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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