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04512號
TNDV,111,司執,104512,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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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4512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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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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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葉昶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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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 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 院俱有管轄權;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瑞 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緯創資通股 份有限公司處之營利所得債權。惟查,第三人等之營業所分 別設於臺北市、新北市、新竹縣、新竹市,非屬本院轄區, 故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 定移轉管轄法院,經本院職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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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