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4512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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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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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葉昶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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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
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
院俱有管轄權;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瑞
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緯創資通股
份有限公司處之營利所得債權。惟查,第三人等之營業所分
別設於臺北市、新北市、新竹縣、新竹市,非屬本院轄區,
故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
定移轉管轄法院,經本院職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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