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附民原告 李雪華
李郡哲
李念耘
前列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 范馨予
附民被告 大佳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亨
被 告 洪椿翔
楊錦龍
杜麗雪
上列被告杜麗雪因本院110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過失致人於死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中被告
陳建亨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另被告洪椿翔、楊錦龍均為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依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之旨,原告主張被告陳建亨、大佳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洪
椿翔、楊錦龍,應與判決有罪之被告杜麗雪負連帶賠償責任,而
依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原告此一主張尚屬有據,自
應就被告陳建亨、大佳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洪椿翔、楊錦龍部
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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