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尤嘉莉
代 理 人 李卿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0-0 1 885 002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0-0 1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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