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陳百琪(即陳重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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