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蔡馨瑢(即蔡國昭之繼承人)
兼 代理人 蔡馨儀(即蔡國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59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O-0000000-0 1 438 2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O-0000000-0 1 83 3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6 4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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