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73號
TPDV,111,除,1773,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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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正昌製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國興
代 理 人 吳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1年除字第17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光復分行 110年5月31日 11,498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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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昌製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