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91號
TPDV,111,補,2291,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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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謝淑滿
謝錫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提起客觀合併之訴,原告謝淑滿、謝錫津分別請求被
告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9,000元、1,280,446元及
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1,99
9,4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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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