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相 對 人 曾阿琴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相 對 人 游世一
高清發
高清龍
高煉發
高雪
黃高玉女
高毓禧
高玉美
高清源
高銘樹(即高曰之繼承人)
高銘財(即高曰之繼承人)
林文元(即高曰之繼承人)
林淑瓊(即高曰之繼承人)
林昌輝(即高曰之繼承人)
林辰陽(即高曰之繼承人)
高偉峻
游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零陸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 011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在案。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7,531元及第二審證人旅費530元,合計38,061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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