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上字,111年度,11號
TPDV,111,勞小上,11,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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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馬傲秋律師
黃品瑜律師
被上訴人 江士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
1日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38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係指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469 條規定所列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而 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所定「判決不備理由 或理由矛盾」之上訴第三審當然違背法令事由,於小額事件 上訴程序不在準用之列,是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中,所謂 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 人所提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等判決不備理由、理 由矛盾情形。又裁判違背法令,固不以違背有明文規定的法 律、命令為限,倘有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仍屬裁判違 背法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自由 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自明。因 此,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以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 為由,提起上訴或抗告時,自應表明其所違背論理或經驗法 則之具體內容,不得僅以第一審對於事實之認定不利於己, 即空泛指摘違背論理或經驗法則,否則無異得藉違背經驗或 論理法則之指摘,無限制地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從而架空其上訴或抗告之法定程式規定,違反小額程 序應妥適簡速終結確定之立法本旨。又按小額訴訟程序之當 事人除有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外,於第二審程序 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定有 明文。其立法理由在於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性,避免因當事 人於上訴程序提出新事實及證據而延滯訴訟。若當事人於第 二審方才提出新攻防方法,且未釋明未及時提出係因原審違 背法令所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得加以斟酌。另小額訴訟程 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有明文。二、上訴意旨係以:
 ㈠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間受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財政部百分之百持股)指派,擔任上訴人總經理及董事 ,並於107年及108年部分期間兩度代理董事長,被上訴人身 份為董事與經理人,實質上即上訴人之「雇主」角色,是兩 造間為委任關係,原審逕認為僱傭關係,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情事。
 ㈡又被上訴人前就108年度給付獎金事件提起訴訟,經本院110 年度勞小字第25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1 0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裁定駁回確定(下稱前案訴訟)。而前 案訴訟就上訴人經營績效獎金核發作業要點(下稱系爭作業 要點),其中第6點第2項所定「董事長及總經理之特殊績效 獎金同時以不超過特殊績效獎金6分之1為限」,認定該6分 之1上限為董事長及總經理就特殊績效獎金共用之上限額度 ,即董事長及總經理特殊績效獎金合計不得超過特殊績效獎 金之6分之1。原審既認前案訴訟就「該6分之1上限究係董事 長及總經理獎金各別或合計上限」判斷,於本案訴訟有爭點 效適用。然原審計算107年董事長及總經理特殊績效獎金時 ,增加「需實際受領」之要件,與前案訴訟為不同之認定, 復未說明不採納上訴人計算標準之理由,有判決理由矛盾及 不備理由之違誤。
 ㈢再者,特殊績效獎金屬恩給制獎金,目的為獎賞董事長、總 經理及員工功績與貢獻,特殊績效獎金發放原則,係以各人 員功績及貢獻度計算,董事長因其自身付出,當受分配相對 應之特殊績效獎金,縱使董事長未領取,董事長之功績與貢 獻非當然可歸屬於總經理所有,又董事長及總經理所得受分 配特殊績效獎金係在當年度上限範圍内分別計算,系爭作業 要點並無規定上開獎金數額得相互流用,且董事長未實際領 取之績效獎金,依上訴人發放特殊績效獎金習慣,將直接細 分予其他員工。原審因董事長未領取107年特殊績效獎金,



逕將董事長所得分配額度加計至總經理所得受領特殊績效獎 金額度,有違民法第1條及一般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又原 審未以106年特殊績效獎金發放明細表、被上訴人親自簽核 之106年特殊績效獎金簽文及105至108年歷任首長特殊績效 獎金核發金額表等上訴人所提供之證據資料,作為特殊績效 獎金依慣例取整數至千元發放之依據,其認定事實不憑證據 且漏未斟酌重要證據。
 ㈣又糸爭作業要點並非請求權基礎,乃係特殊績效獎金計算原 則,原審未就特殊績效獎金之請求依據及計算標準,課予被 上訴人負舉證責任,且就「董事長未領取之特殊績效獎金額 度應如何分配」,未依職權闡明使兩造能充分陳述及辯論, 致上訴人受突襲性裁判,有判決不適用法令等語,並聲明:㈠ 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條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 論而為判決,故無被上訴人提出之書狀或陳述。 四、經查:
 ㈠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本件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後,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始抗辯兩造為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另糸爭作業要點並非請求權基礎云云。惟兩造於原審中就兩 造間契約關係均未予爭執,另已當庭就「被上訴人就106、1 07、108年度之特殊績效獎金均依系爭要點發給」乙節協議 並不爭執,原審就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自不得依職權斟酌 ,復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前段明定,當事人於小額訴 訟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上訴意旨上述所 陳顯屬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本院自無審究餘地。 ㈡再者,上訴理由固主張原審判決有理由矛盾及不備理由、認 定事實不憑證據、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判決不適用法令及違 反一般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判決違背法令云云,惟原審判 決認系爭作業要點所定上限為董事長及總經理獎金合計上限 ,列出計算方式得出被上訴人得請求甫發差額,另就上訴人 所辯各節交待不予採納之理由(見原審判決第5、6頁),且 綜觀原審審理過程,兩造不爭執依系爭作業要點發放特殊績 效獎金外,並就特殊績效獎金計算方式、是否取整數至千元 發放及董事長未領取特殊績效獎金部分分配方式為相關陳述 ,原審以上訴人陳述表明其發放董事長未領取部分予其他員 工之作法並無依據,則因未實際發放予董事長,自不應占用 該上限額度。又除被上訴人否認獎金發放係取整數至千元外 ,觀諸上訴人所提供106年特殊績效獎金發放明細表,亦有



部分員工領取非取整數至千元之金額,並認被上訴人依系爭 作業要點第6點第2項請求給付獎金差額為有理由,此有111 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及兩造書狀、相關證據可佐,此係 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取捨證據而認定事實,揆諸上揭說明 ,自無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仍執詞認定其事實錯誤 、取捨證據不當,顯與上訴要件不合。
 ㈢又所謂論理法則,係指依立法意旨或法規之社會機能就法律 事實所為價值判斷之法則;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 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 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最高法院79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91年度台上字第741號判決意旨參照)。申 言之,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乃屬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 苟其為判決時,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之真偽,且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即難謂為違法,當事 人不得以此提起上訴。又論理及經驗法則具有客觀性與普遍 性,若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中多項證據之證明力推理結果,其 可能發生某種事實,且依自由心證判斷與情理無違者,除有 反證外,即不得指為與論理及經驗法則有違。是原審判決綜 合全辯論意旨,本於職權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且未悖於客 觀普遍之價值判斷及社會生活經驗,尚難謂有違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上訴意旨既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所違背經驗法則 及論理法則之內容及如何可認有該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存在 ,徒將有利於己之主觀認知謂為經驗法則,並認原審判決採 用不利於其之處,即係違反上開法則云云,自無從認為已對 於原審判決如何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具體之指摘。五、綜上,原審判決並無上訴意旨所指違背法令情事。上訴理由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核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六、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 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應由 敗訴之上訴人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 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9 條、第436條之19第 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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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