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057號
TPDV,110,重訴,1057,2022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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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原 告 黃國明
訴訟代理人 翁呈瑋律師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芳律師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謝瑋玲律師
陳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馬志剛之記載,應更正為馬志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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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