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332號
TPDV,110,訴,7332,2022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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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被 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9月7日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9月16日裁定命於收受 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 ,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 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 ,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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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