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89號
TPDV,109,建,289,2022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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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和業
送達代收人 陳友炘律師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
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4
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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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