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63號
TCDV,111,訴,2663,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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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63號
原 告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有下列不合法情形或待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其中第1項、第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
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 號裁判
意旨參照)。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臺中市○○區○○段0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然原告起訴僅列甲○○之繼承
人為被告,並未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自有
欠缺,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正確當事人為被告(具狀並
附具繕本到院)。
二、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時,就被告僅列載為「甲○○之繼承人」,而未列明其繼
承人究為何人,本件原告起訴此部分顯不合法,然此尚非不
得補正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甲○○之除戶謄本及甲○○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製作被繼承人林春雲之繼承系統表,且查明
甲○○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後,具狀補正「
甲○○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按補正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三、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
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如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則提出該人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
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與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另須檢附正確之起訴狀
正本及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添具繕本到院。又如上開當事人中
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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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