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773號
TCDV,111,司聲,1773,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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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李善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部分債權債務關係尚待釐清,且尚有未結訴訟案,致 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98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 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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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