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454號
TCDV,111,司促,30454,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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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4號
債 權 人 靜園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即分眾傳媒股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東森分眾傳 媒股份有限公司即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7樓之1,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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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