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520號
TCDV,111,勞補,520,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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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20號
原 告 王承安


被 告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
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至第三項之訴訟目
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
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退休金,故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7,191,180元(計算式:119
,853元×12個月×5年=7,191,18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提繳
勞工退休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30元。合計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7,194,4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即48,187元(計算式:72,280元×2/3=48,18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093元(
計算式:72,280元-48,187元=24,093元),茲依民事訴訟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如有意願移付調解,請一併提出以利程序之
進行,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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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