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名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楊育名之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應補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就有漏載被告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 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