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47號
CTDV,111,除,247,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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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柯丞謙即柯鵬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柯鵬志所有如附表所示國喬石油化學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2張(下稱系爭股票)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1年6月8日以111年 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在案,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8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同111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股票 1 625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股票 1 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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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