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13號
TYDV,111,除,313,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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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黃林月娥(即林勝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珏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5月1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9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5月10日公告該 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2日(111年9月10 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 1 1,000 2 同上 93-ND-0000000 1 1,000 3 同上 94-NX-0000000 1 70 4 同上 96-NX-0000000 1 62 5 同上 97-NX-0000000 1 31 合計 5 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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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