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36號
TYDV,111,重訴,436,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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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原 告 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色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葉韋佳律師
被 告 眾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知本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94
8,5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86,015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用3,640元,尚應繳納2,982,37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附表
建物坐落地號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面積 (平方公尺) 本筆土地公告現值 桃園區東國段546地號 111,654元 3,331.26 371,948,504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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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