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36號
TYDV,111,司聲,536,202210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萍


相 對 人 麥高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萬2,200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經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1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
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
聲請人於系爭事件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700元(依本院109年度金字第11
1號裁定繳納),合計102,20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2,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