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9773號
TYDV,111,促,9773,202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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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773號
債 權 人 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梅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山 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 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經兩造簽章之報價單、訂購單、 契約書等),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 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 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8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 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又債權人提出之催 告函金額與本件請求金額不符,經本院再次於同年9月26日 以電話通知債權人儘速補正,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釋明 文件不完整,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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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